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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通知的解读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9-22 责任编辑: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区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9月1日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通知》(合川府办〔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现对《通知》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发布背景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号)要求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制度建设,推进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无缝衔接、畅通运行和高效处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司发﹝2019﹞154号)要求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复调对接)的重要意义,将复调对接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发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中共重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法〔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定义

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衔接,是指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将适用人民调解的案件交由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委会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调解,有关当事人自愿就化解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明确衔接范围

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补偿、工伤认定、物业管理纠纷等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决的领域可以探索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三)明确衔接程序

一是甄别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各方自愿调解的,移送到合川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是依法调解: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如遇案件疑难、重大或当事人提出要求,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上报区大调解中心,由区大调解中心指定当事人所在单位、镇街、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联合调解。

三是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需司法确认的,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引导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是复议结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明确各单位职责

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加强衔接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四、举例解析

例如,甲公司员工A到乙区人社局申请确认工伤,乙区人力社保局认定A的情况不属于工伤。A不服,到乙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乙区司法局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乙区司法局受理A的复议申请后,确认该案件适用人民调解,告知A有申请调解的权利。A申请调解,乙区司法局向甲公司转达A的调解申请,甲公司表示愿意调解,乙区司法局将案件移送到乙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乙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甲公司与A达成调解协议,该调委会制作调解协议书,A向乙区司法局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次行政复议终止结案。本次行政复议案件中,乙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甲公司与A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政策原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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