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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7-05 责任编辑: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级《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31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市级《办法》和《通知》规定制定区级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与市级实施办法同步。合川府发〔2008〕15号和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市级《办法》和《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6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区政府、部门及镇街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和支付、装饰装修补助、专业项目拆迁补偿、不予补偿情形、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不计入总人口情形、安置人数及安置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安置面积、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不重复安置、不安置情形补助和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适用、《实施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实施办法》与原征地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在合川府发〔2008〕15号和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和职能职责。将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调整为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将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区片综合地价,由市政府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缴养老保险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代为划拨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取消了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的做法。

    (四)关于住房安置方式。将城镇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城镇规划区外的非住房安置对象属农村户籍的采取自选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调整为住房安置方式不分城镇规划区内外,均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同时规定:选择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方式的,应当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将人员安置对象以农业户籍为准调整为从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6类情形确定,其中: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不计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式。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由(被征收耕地总面积+ 0.5倍非耕地面积) ÷人均耕地=应安置人数,调整为被征收土地面积÷人均土地面积=应安置人数,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被征收耕地总面积÷人均耕地=应安置人数。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货币安置价格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平方米+2万元/人奖励,城市规划区外2160元/平方米+1万元/人奖励调整为按三类区域执行,一类地区: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货币安置价格为46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大石街道、云门街道、草街街道、盐井街道、铜溪镇、渭沱镇、土场镇、清平镇,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其余镇为三类地区,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八)关于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将搬迁损失费调整为搬迁补助。按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服务类划分,农业类中分规模化种植和规模化养殖,规模确定沿用原政策标准;工业类按设施设备净值的20%补助,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设施设备净值补偿;商业服务类按连续经营5年以下和5年以上划分,标准为5年以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200元/平方米,5年以上的300元/平方米补助。

    (九)关于专业项目拆迁补偿。增加广电、电力、通信、石油天然气等杆(管)线拆迁内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新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十)关于房屋补偿标准。将钢砼结构6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8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36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20元/平方米,对应调整为中心城区补偿标准,即:1280元/平方米、1020元/平方米、860元/平方米、490元/平方米、24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由精装修200元/平方米、中装修150元/平方米、简装修100元/平方米对应调整为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十一)关于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特殊构筑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面积由被征收土地面积调整为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由12000元/亩调整为13000元/亩,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规定标准执行,其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特殊构筑物增加机井项,补偿标准为1500元/口,其余与原政策一致,补偿标准堡坎围墙、地坝、道路部分略有提高,坟墓补偿标准与原政策一致。

    (十二)关于人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3.6万元/人调整为3.7万元/人,由扣除应缴社保部分后剩余部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调整为全额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区片地价中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十三)关于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将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由镇街会同村组织被征地群众依据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人员安置对象名单,也可按户确定人员安置对象名单,调整为: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节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政策原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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