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简体/繁体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适老版 | 访客申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信息索引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0-0133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0-06-28
标题: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涉及我辖区5家食品销售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陈泓霖经营的卤猪头肉产品

(一)品名:卤猪头肉。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生产日期:2020年3月24日。检测机构: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二)处理情况:当事人在加工卤猪头肉时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造成卤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为食品摊贩,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以我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其实施了以下从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5元;

3.处罚款900元(玖佰元),上缴财政。

(三)不合格原因调查及整改情况:造成卤猪头肉内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山梨酸钾以及卤肉香膏,造成的卤猪头肉内含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当事人已整改并通过我局复查。

二、个体工商户陈安利经营的菜籽油产品

(一)品名:菜籽油。不合格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6日。检测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因本次抽样为风险监测抽样,固不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

(三)造成菜籽油内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不符合GB 5009.271-2016《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第二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外标法)的原因是当事人陈安利在油刚榨好时使用了塑料桶盛装,造成了该批次菜籽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超标。当事人已整改并通过我局复查。

三、个体工商户陈登蓉经营的盐水渍菜(辣椒)产品

(一)品名:盐水渍菜(辣椒)。不合格项:二氧化硫残留量。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5日。检测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因本次抽样为风险监测抽样,固不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

(三)造成盐水渍菜(辣椒)内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采购原料时未进行查验,造成了该批次盐水渍菜(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超标。当事人已整改并通过我局复查。

四、个体工商户李勇经营的甜面酱产品

(一)品名:甜面酱。不合格项: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3日。检测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因本次抽样为风险监测抽样,固不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

(三)造成甜面酱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第一法 气相色谱法)的原因是生产在生产了其他添加了甜蜜素的产品之后未对机器进行清洗,之后直接生产该批次甜面酱,造成了该批次甜面酱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超标。当事人已整改并通过我局复查。

五、个体工商户梁益福经营的黄豆芽

(一)品名:黄豆芽。不合格项: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购进日期:2020年4月9日。检测机构: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二)当事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因当事人主体业态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摊贩,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按要求保存相关票据凭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按照规定期限保管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是18元,违法所得为3.6元,属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且我局目前未发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

3.处罚款900元(玖佰元),上缴财政。

(三)不合格原因调查及整改情况:梁益福从蟠龙市场临时供货商处购进的该批次黄豆芽,梁益福联系不到生产该批次黄豆芽的生产厂家,也不清楚造成该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1000956号渝公网安备500117025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