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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各类用人单位(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其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的条件:各类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
三、职业介绍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条件:对求职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其成功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在6个月以上。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每人(一次性)1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
四、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
1.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申报条件: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且数量达到25人以上(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可向区就业再就业办申报重庆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
2.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标准:按吸纳安置人员人均2万元贷款的贴息额,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中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免税4800元的优惠。
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1)“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劳动报酬不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本人申报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2)就业困难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报酬不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在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不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报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就业补贴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就业补贴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属于就业补贴对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60%给予补贴;就业补贴当月按实际计入其家庭收入。
八、城乡劳动者享受免费职业介绍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合川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九、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2.税费优惠政策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给予税收优惠。
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条件: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标准:可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16个相关部门申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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