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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合川区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政策性补贴(补助)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合川区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 政策性补贴(补助)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办法
为提高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政策性补贴(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步伐,结合合川实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政策性补贴(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部门下拨、转移支付和区财政安排等用于与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相关补贴(补助)资金。 第二条 统筹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再就业及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阳光工程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普惠制及五类生补贴(补助)、出国劳务基地补助等与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相关的政策性资金补贴(补助)项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政策性补贴(补助)项目统筹管理协调工作,区劳务办及相应的区级部门负责其监督使用工作,各承办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政策性补贴(补助)项目实施计划报区劳务经济及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且其承办机构在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5个工作日前,将实施的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时报送区劳务办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区劳务办和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各承办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按照项目实施要求重点检查其真实性、规范性,确保各项政策性补贴(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各承办机构应主动接受其主管部门和区劳务办、区财政局对组织实施项目的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目高效、高质、按时完成。 第七条 各承办机构在完成项目组织实施后,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补贴(补助)资金。各主管部门在接到其承办机构项目补贴(补助)资金申请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区劳务办;经区劳务办复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区劳务办年初要对全区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理顺资金渠道,切实加强管理;区财政局要按照区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工作的经费拨付程序拨付各承办机构的补贴(补助)资金;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 第九条 对承办机构弄虚作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其补贴(补助)资金外,取消其政策性补贴(补助)项目组织实施资格。对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和各项目补贴(补助)资金政策规定,制定各自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劳务办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劳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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