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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2008]95号)
2008-5-4 11:03:49  来源: 重庆市合川区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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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合川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合川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增强能繁母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
    第二条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承保机构
    我区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牵头承保。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生猪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生猪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配合区财政局制定《合川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指导镇街畜牧兽医站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负责对承保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进行协管,维护能繁母猪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区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筹集区级配套资金,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合川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区农业保险办公室、区畜牧兽医局确定能繁母猪保险经营模式。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发动,镇街畜牧兽医站对承保公司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每月定期向区农业保险办公室上报承保、理赔情况。
    (四)承保公司负责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向能繁母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每月定期向区农业保险办公室、区财政局报告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
    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帮助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章  保费管理
    第六条  在能繁母猪养殖户中收取的保费要及时存入承保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不得截留或挪用。保单由区畜牧兽医局审核后统一上交区农业保险办公室,作为各镇街参保考核和财政保费补贴划拨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财政补贴部分的保费,承保公司先将能繁母猪参保数量、报案死亡数量、理赔数量等清单交与区农业保险办公室审核,区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
    第八条  承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有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收入(含财政补贴资金)统一上缴市分公司,由市分公司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依法接受监管。
    第九条  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保险内容
    第十条  能繁母猪投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三)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
    (四)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以户为单位参加保险,未达到此规模的,以村为单位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五)饲养场要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要符合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要求;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区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一)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及时赔偿;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捕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二)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1.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保险母猪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费: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按母猪品种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合川黑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费48元/头,其中,区财政配套承担6元/头,养殖户(场)承担8元/头,其余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农工商集团养殖的能繁母猪保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保险金额:按母猪品种分两种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合川黑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金额600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金额800元/头。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在保险期内,将投保的能繁母猪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的,该部分或全部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退还保险人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第五章  承  保
    第十二条  承保单证印制管理
    由承保公司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单证,参与单位或个人要保管好能繁母猪保险单证。
    第十三条  承保和防疫措施
    (一)严格承保条件  能繁母猪养殖户或投保人,应对能繁母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在投保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加施标识。承保公司将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根据,对于没有加施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二)做好签单工作  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养猪场以户为单位签单,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以下的以村为单位签单,对承保的能繁母猪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签单的和以村为单位签单的,均要逐村逐户填写保险清单,保险清单经经办人签字,镇街畜牧兽医站加盖公章,同时制定清单电子表格,向区农业保险办公室和承保公司上交电子表格清单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清单。
    (三)严格防疫措施  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
    1.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母猪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免疫台帐,统一免疫标记,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做到保险母猪免疫率达到100%。
    2.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参保养殖户若需外购仔猪,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经严格检疫、隔离观察等措施后方可引进;因疾病死亡的参保能繁母猪,畜牧兽医部门应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死尸进行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购贩运。
    3.推行科学饲养与消毒制度化。对参保农户进行科学饲养与防疫知识的系统培训,全面推行经常性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4.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参保养殖户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六章  理  赔
    承保公司要建立和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制度,在理赔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十四条  报案处理
    承保公司接到参保养殖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在畜牧兽医部门的协作下24小时内完成现场查勘定损等工作,3日内完成相关赔偿资料准备工作。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参保、死亡、理赔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  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承保公司应在七日内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并于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三)专业养殖户部分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农村散养户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四)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畜牧兽医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保险工作人员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它证据,将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养殖户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经查实,承保公司给予拒赔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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