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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合川府办[2008]129号)
2008-5-14  来源: 重庆市合川区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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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320号)要求,为在全区探索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遏制传销活动滋生蔓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合川,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 “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传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毒瘤,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滋生违法犯罪活动,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破坏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导致亲情反目,社会价值观扭曲,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我区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同作战、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挑战性的要求,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草街镇大庙村首先开展“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
    (二)成立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负责“无传销村”活动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目标和内容
    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目标: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禁止传销知识普及化,查禁传销工作日常化,实现无村民参与传销活动、无村民外出从事传销、无外来传销人员活动的“三无”目标。
    创建活动试点工作内容: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基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一)明确工作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6〕264号)和《重庆市查处重大传销行为工作预案》的规定,打击传销活动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综治、教育、宣传、财政、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参与,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创建活动和查处传销行为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协调、指挥传销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将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实处。
    区综治办主要负责召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决定查处重大传销案件的有关事项。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打击以“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等形式的传销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宣传部门对查处传销行为要组织传媒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社会。 
    财政部门对查处传销案件及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要做好查处传销行为涉及的有关救助安置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商委、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查处传销行为。
    试点镇、村要积极为传销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关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和稳定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工作的信息反馈、惩处和宣传教育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制作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联系卡,公布打击传销工作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相关部门、镇、村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办公室每月汇总和编写打击传销活动信息专报上报领导小组,并及时分析研究试点村的传销活动情况,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坚持抓早、抓苗头,保持对传销活动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及时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处置:对一般参加者以教育劝戒为主;不听劝戒者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从严从重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村民,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者予以处罚。对传销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职能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重大传销活动的查处,严格按照《重庆市查处重大传销行为工作预案》的要求执行。相关部门和镇街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预防和打击传销的相关知识,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在试点村进村入户。加强对试点村的村民,尤其是对离退休人员、外来暂住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大专院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村民和群众深入了解传销的本质及危害,从而提高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不参与传销、不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并主动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开展监控、打击工作。
    (三)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按照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和重庆市级有关要求,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区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对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单位进行考核。
    三、创建活动试点方法及措施
    (一)深入调查走访,摸清基本情况。要通过调查,深入试点村走访村民,了解掌握试点村人口状况,建立《村民基本情况登记簿》、《外出务工村民情况登记簿》、《外来暂住人员情况登记簿》和《出租房屋情况登记簿》。通过建立“四簿”掌握16岁以上的村民流动情况,特别是试点村村民外出的流动地址、从事何种行业、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制作《致村民的一封公开信》、《村民自觉抵制传销公约》,在试点村开辟打击传销宣传专栏,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向村民宣传创建“无传销村”活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讲解打击传销的基本知识,包括《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基本内容、传销的本质特征及其与直销的区别等内容,揭穿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危害性,增强村民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同时,制作《便民联系卡》。载明当地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的举报电话,方便村民参与打击传销工作。要依托镇和村的力量,以村小组为单位,广泛散发和张贴宣传手册和宣传画,实现试点村内的重点全覆盖。
    (三)开展对传销人员的教育帮扶转化工作。对走访摸排出的传销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帮扶教育工作,向传销人员揭穿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优先考虑让传销人员参加政府举办的劳务输出技术技能培训并介绍工作岗位,工商部门开辟办理营业执照快速通道等。
    (四)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月由区综治办牵头召开创建“无传销村”活动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对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汇报,部门互通创建工作情况,总结上阶段创建工作的经验成绩,分析研究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阶段创建活动的任务。
    (五)各相关部门要分别明确一名联系人。为确保与试点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日常工作中,对问题咨询的,能当面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要作好记录,认真研究后及时反馈意见;对举报投诉的,要作好线索登记,一旦发现传销苗头,坚决予以查处。每月汇总和编写打击传销工作信息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及时分析试点村的传销活动情况,坚持露头就打,把传销活动遏止在萌芽状态。
    (六)在试点村举行创建“无传销村”活动启动仪式。宣布启动创建“无传销村”活动的决定,并现场开展区、镇、村、社签订责任书,宣读《致村民的一封公开信》、《村民自觉抵制传销公约》,现场讲解打击传销的基本知识,接受问题咨询、举报投述。
    四、试点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至4月17日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制作《致村民的一封公开信》、《村民自觉抵制传销公约》和《便民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二)试点工作启动仪式。4月22日召开合川区创建“无传销村”活动启动仪式,邀请市级领导、区委、区府领导参加。
    (三)摸底排查阶段。4月17日至6月30日,在深入走访、摸底调查基础上,建立“四簿”,掌握基本情况,完善创建“无传销村”活动的日常工作机制。
    (四)整改提高阶段。7月1日到12月20日,确定帮扶对象,采取“一对一”方式,使传销人员不再进行传销活动,从而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的控制并逐步减少。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创建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检查验收,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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