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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狂犬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合川区狂犬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致病后死亡率很高。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养犬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广泛宣传、规范管理、联动执法,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按照“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养犬管理。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 将城市规划建成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景区、港口码头、车站和学校作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域,除此之外的作为一般管理区域。犬只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向外公布,并委托各镇街负责准养区内养犬的管理,组织犬只的预防接种和检疫工作,负责捕杀管辖区内的狂犬、野犬。 (二)加强犬只登记和管理 1.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2.区公安局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1)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需到公安部门领取犬只申请表,犬主持申请表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按规定和程序领取养犬牌。凡未按规定注射疫苗、佩带免疫耳标、实行栓养或圈养及无犬只养犬牌的犬只,由公安部门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由区公安局委托各镇街办理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三)加强预防接种和检疫 1.狂犬病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所有犬只必须在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费预防接种,各镇街畜牧兽医站要做好犬只疫苗接种、登记和免疫证填发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区畜牧局要加强狂犬病预防接种的管理,同时做好犬只的市场交易和宰杀环节的检疫检验工作,切实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镇街要组织管辖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疫苗管理 1.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分发和管理。区畜牧局要加强兽用狂犬病疫苗供销渠道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狂犬病疫苗、非法注射接种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2.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和管理。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狂犬病疫苗、非法注射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犬只市场经营活动和养犬行为的监管 1.对犬只及其产品交易的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区工商局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犬只用品、犬只及其产品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依法为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区市政委要严肃查处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及时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对占用主次干道销售犬只的非法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3.区公安局要加强重点管理区域内犬主携犬出户的监管,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且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加强疫情监测 1.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积极开展预防狂犬病卫生知识宣传。区卫生局要制定被犬只咬伤人员的救治制度。 3.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定期收集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情况。 (七)加强宣传和科普知识普及 由新闻单位负责狂犬病防治和养犬管理等方面的宣传和相关科普知识普及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印发资料、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简单易学的宣传和科普知识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基本的狂犬病防治知识,作到全民参与、群防群控。 (八)加强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1.收取的犬只管理服务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养犬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适时储备足量的疫情处理所需的防护、消毒、疫苗、诊断、封锁等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 并确定专人保管。区畜牧局要负责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落实情况。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适时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疫苗、消毒、诊断、封锁等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 并确定专人保管。区卫生局要负责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加强和完善应急处理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当发生狂犬病疫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渝府令[2002]107号)规定划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庆市有关部门,并通报给毗邻地区。 (十)加强安抚救济工作 由区民政局负责安抚救济工作。因狂犬病造成子女或父母死亡,凡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因狂犬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收入减少,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因狂犬病死亡的,要按甲类传染病要求及时做好殡仪服务。 三、工作进度安排 因全区犬只数量庞大,狂犬病防治工作形式异常严峻,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今年5月底前开展一次全区性狂犬病防治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准备阶段(3月31日前) 1.调查摸底。由各镇街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犬只饲养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上报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作好宣传、预防、登记、捕杀、收容、监管等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合川报等新闻媒体对狂犬病防治专项活动进行宣传动员,各镇街要在交通要道、人员集散区、村庄院坝等地张贴公告,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犬主充分认识到开展狂犬病防治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充分了解狂犬病防治专项活动的安排、要求及程序,自觉参与和接受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 (三)犬只预防接种及登记阶段(3月1日至4月10日) 由各镇街组织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具体由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实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填发免疫证、佩带免疫耳标,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同时,由公安机关对狂犬进行捕杀、野犬进行收容。 (四)清查整改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由各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对犬只疫苗注射、免疫耳标佩带情况进行清查,凡未按规定注射疫苗、佩带免疫耳标、实行栓养或圈养及无犬只准养证的犬主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狂犬进行捕杀、野犬进行收容。 (五)总结检查、建立长效机制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 各镇街对辖区的狂犬病防治专项活动进行自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全区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人员、经费、责任,长抓不懈,巩固管理成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狂犬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狂犬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是一项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作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的社会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区政府《关于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合川府办〔2007〕341号)明确的职能职责和《实施方案》的安排,组织各方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全力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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