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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指南
2007-9-28  来源: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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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区单位因商务需要派人员赴港澳地区,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单位登记备案渠道
    1、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或市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2、单位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须向原受理登记备案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登记备案的条件
    1、申请登记备案单位须为我区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申请登记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股东或正式员工,且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临时聘用或兼职等非正式员工以及无赴港澳商务需要的员工不予登记。
    3、申请三个月多次往返商务签注的单位,登记备案时需交验:
    1)、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原件,收取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收取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4、申请一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除须满足申请三个月多次往返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的三个条件外,实行配额制,即登记备案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须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以20万元人民币纳税额给予两个配额起,纳税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配额,但最多不超过六个配额。其中,对国家确定的免税单位给予三个配额,登记备案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单位证明。
    三、登记备案程序
    步骤一:领取《单位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和《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专办员凭单位介绍信到受理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步骤二:填写《单位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和《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印章:须用蓝、黑墨水填写,各项目填写必须真实准确。
    步骤三:递交《单位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和《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并提交下列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材料(材料均以A4规格各复印一份,同原件一起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原件,收取复印件;
    2、交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收取复印件;
    3、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4、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所属单位需提交上一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税收缴款书原件,收取复印件;免税单位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单位证明,收取复印件。
    步骤四:领取经登记备案受理部门核实确认的《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
    四、注意事项
    1、《单位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和《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必须如实准确填写,若有变更须及时向受理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已登记备案赴港澳商务的人员,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港澳商务签注的,每次只需提交《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和单位派遣函,受同一单位派遣再次申请港澳商务签注,若系委托代办的,被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户口系外省市的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不适用委托代办,每次均须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五、联系咨询电话:42875033

    登记备案申请表
    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
    变更人员相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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