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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我区的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本区常住居民申请赴香港。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赴港澳的特殊情况。 二、首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渠道 首次申请,除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区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手续 1、领取申请表:常住户口在我区的居民可在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区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三、 再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1、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其它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2、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申请手续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相片。 2、交回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提交除户口和身份证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四、办结时限: 1、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我区局受理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相应签注的,受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市出入境管理局仍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 2、确有特殊情况急需赴港澳的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急件优先办理。 五、联系咨询电话:42875033
内地居民赴港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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