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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我区登记备案办法和条件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指南”)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 二、首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渠道 首次申请,除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外(不含外省市户口人员),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手续 1、领取申请表:受我区工作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的申请人和我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在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每次申请均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三、再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1、受同一单位派遣的申请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不包括异地申请商务签注情形)。 2、受单位派遣再次申请商务签注,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由本单位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代办。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常住户口系外省市的,异地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每次均须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不适用委托代办。 (二)申请手续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相片。 2、交回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提交除户口和身份证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每次申请均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只签发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只签发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四、办结时限: 1、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我区局受理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相应签注的,受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市出入境管理局仍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 2、确有特殊情况急需赴港澳的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急件优先办理。 五、联系咨询电话:42875033
内地居民赴港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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