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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在我区的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首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首次申请,除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手续 1、领取申请表:常住户口在我区的居民可在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探望配偶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5、探望父母或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或子女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6、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提交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同胞兄弟姐妹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7、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复印件。 8、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三、再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1、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2、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相片。 2、交回本人有效通行证。 3、亲属关系证明。如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探望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仍需提供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相应证明。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部队单位驻地在渝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四、办结时限: 1、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我区局受理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相应签注的,受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市出入境管理局仍为5个工作日)办结。 2、确有特殊情况急需赴港澳的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急件优先办理。 五、联系咨询电话:42875033
内地居民赴港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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