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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首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首次申请,除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 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手续 1、领取申请表:常住户口在我区的居民可在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材料均以A4规格复印各一份,同原件一起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再次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1、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类“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2、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赴港澳逗留签注。 (二)申请手续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相片。 2、交回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提交除户口和身份证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五、联系咨询电话:42875033
内地居民赴港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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