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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和本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当好区委、区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助手。
(二)负责对全区民族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牵头研究和制定本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提出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
(三)统筹、协调、指导民族宗教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公民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四)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支持民宗特需用品生产,承办相应事务,帮助解决特殊困难;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六)依法管理、承办宗教方面事务和工作,负责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信教公民。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各种借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九)指导全区宗教团体和开放寺观教堂加强自身建设、民主管理、财务监督和审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各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搞好自养事业。
(十)开展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支持、帮助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承办有关民族、宗教参观考察团(组)的组织与接待工作。
(十一)指导承办区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指导各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搞好民主办教和自身建设。
(十三)指导全区各镇(街)的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各镇(街)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领导分工
局 长:庹 平
主持民宗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作。
副局长:彭远立
分管业务科工作及信息、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联系方式
地 址: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2号政府大楼1104号
邮 编:401520
公开电话:4275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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