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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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6410P/2024-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盐井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印制

2023年5月

目录

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 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2     公共娱乐场所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gathering place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3.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3.6     重要场所important place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4判定原则和程序

4.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4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    判定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

取相应技术措施的;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c)不足以导致重

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 直接判定

5.2.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5.2.2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2.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

5.3.1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

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存在7.1.1~7.1.3、7.4.5和7.4.6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c)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

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6  直接判定要素

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7    综合判定要素

7.1总平面布置

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  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 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

7.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7.3.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6 消防供电

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7.8.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其他

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和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GB/T 34346—2017 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specialequipmentaccidentpotential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3.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根据特种设备隐患产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的隐患类别。

3.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grad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根据特种设备隐患的严重程度确定的隐患级别。

3.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catalogue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隐患的统一描述和说明。

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4.1     总则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4.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4.2.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管理类隐患、人员类隐患、设备类隐患、环境类隐患4个类别。

4.2.2         因管理缺失所产生的隐患为管理类隐患(代号:G)。

4.2.3         因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隐患为人员类隐患(代号:

R)。

4.2.4 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陷、缺失或失效所导致的隐患为设备类隐患(代号:S)。

4.2.5 因特种设备使用环境变化导致的隐患为环境类隐患(代号:

H)。

4.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4.3.1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3个级别。

4.3.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4.3.2.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为。

4.3.2.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4.3.2.3 风险管控缺失、失效,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4.3.2.4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3.2.5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隐患。

4.3.3.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行为。

4.3.3.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4.3.3.3 风险管控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4.3.4 除上述严重、较大隐患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为一般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4.3.4.1 违反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状态。

4.3.4.2 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3.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

——对于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

——对油气管道隐患,其隐患分级还应符合GB/T34346等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高隐患级别,但不能降低本标准规定的隐患级别。

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

5.1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分别见附录A、附录B。

5.2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目录由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要求自行建立并逐步完善。

5.3当一个隐患同时满足本标准的不同条款时,按隐患目录最直接的表述归类。

5.4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或细化隐患目录,并建立与本目录的对应关系。

——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

——使用风险较高行业的(见注);

——使用重点特种设备的;

——使用环境会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较大影响的。

注:如金属冶金、港口码头、物流仓储、气体充装、液氨制冷、石油化工等行业。

录 A (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序号

隐患类别

隐 患 目 录

1

设备类(S)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2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3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4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5

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7

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8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9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0

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11

管理类(G)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2

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15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16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17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注:

1.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

2.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录 B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隐患

序号

隐患类别

隐 患 目 录

1

设备类(S)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

2

电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3

管理类(G)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4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

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未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

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9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

11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12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使用者注意的显著位置

1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14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压力管道、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

15

人员类(R)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16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7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注:

1.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

2.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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