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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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6410P/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盐井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2-27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关于转发《重庆市易返贫致贫户动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办法》的 通 知







盐井办发〔202226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关于转发《重庆市易返贫致贫户动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办法》的


各村民委员会,街道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易返贫致贫户动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办法》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职能职责,对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2022118

重庆市易返贫致贫户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确保监测对象“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特制定《重庆市易返贫致贫户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农组〔20216号)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易返贫致贫户,是指过渡期内全市农村人口中,以家庭为单位识别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第四条动态管理主要内容:

(一)常态化动态管理。包括易返贫致贫户(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和风险消除,家庭成员自然变更。

(二)信息数据动态管理。主要基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及档案资料,包括易返贫致贫户信息采集、数据比对、数据录入、信息更新、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报告和数据提取。

第二章常态化动态管理

第五条易返贫致贫户认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不控规模、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原则。

第六条易返贫致贫户发现渠道。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以及媒体反馈曝光、群众信访投诉等渠道发现。

第七条易返贫致贫户识别标注。2021年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参考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为监测标准,今后根据年度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每年调整。主要考虑农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以及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方面是否存在风险的情况。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监测,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组织评议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或高标准修建新房、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

(三)家庭成员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返贫致贫风险等情况除外)的;

(四)家庭成员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经营纳税的;

(五)家庭成员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

第八条易返贫致贫户认定流程。对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按照“农户申请、入户核实、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联合审核、区县审定”“五步、一评议一公示一比对”流程开展识别认定。

(一)第一步农户自愿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含在线申报),签字按手印,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核查授权。干部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中发现的对象,由村(社区)干部或驻村干部指导农户提交申请。

(二)第二步入户核实。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等按照“两人同行”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

(三)第三步民主评议(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入户核实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政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第四步乡镇(街道)联合审核。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乡镇街道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初核,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后,报区县审定。

(五)第五步区县审定。区县乡村振兴局将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纳入名单,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工作流程,与公安、财政、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录入系统。

第九条易返贫致贫户风险消除标注。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及“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稳定情况,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持续稳定、“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指标持续巩固的监测对象,在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进行监测帮扶;对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的监测对象,继续给予帮扶,待风险稳定消除后再标注“风险消除”;对整户无能无劳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暂不消除风险,长期跟踪监测,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风险消除标注完成率,不纳入各种检查考核指标。

第十条易返贫致贫户风险消除程序。按照“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实行“村(社区)提名、入户核实、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街道)联合审核、区县审定”五步流程。

第十一条易返贫致贫户精准帮扶。易返贫致贫户识别录入系统后,应在一个月内明确监测帮扶联系人、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原则上监测帮扶半年以上才能标注“消除风险”。

第十二条易返贫致贫户风险消除回退。由于政策调整或者基层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将监测对象错误标注为“风险消除”后,需要逐级申报,利用系统后台管理功能,回退为风险未消除状态,继续享受监测帮扶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易返贫致贫户风险再标注。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再次发生风险后,经过规定的监测识别流程重新认定,在系统中使用“监测对象风险再标注”功能再次标注为未消除风险状态的监测对象,继续享受监测帮扶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自然变更。易返贫致贫户的家庭成员自然变更,包括家庭成员的新增和减少。其中,新增包括新生儿、婚入、户籍迁入、刑满释放、收养、失联人口回归等;减少包括死亡、婚出、判刑收监、出国定居、失联、户籍迁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转集中供养等。家庭成员自然增加的,由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区县数据比对后,及时录入系统;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由村级公示、乡镇审定后,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信息数据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易返贫致贫户信息采集表》《易返贫致贫户信息对照表》等,主要由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监测帮扶联系人、村级信息员组成调查组,按照“两人同行”原则负责进村入户采集并填报。《易返贫致贫户(监测对象)电子手册》主要由村级信息员和监测帮扶联系人负责在“渝防贫APP上更新维护,然后根据走访记录和系统内相关信息自动生成。

第十六条坚持常态化动态管理和集中时段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系统每年集中在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动态管理,入户核查、采集所有监测对象的数据信息,更新维护《年度基础信息表》;平时,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更新维护系统有关数据。

对象认定和风险消除时间应当精准标注到某年某月;自然变更按照要求走完相关变更流程后,即可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新增对象(包含整户识别和家庭成员增加)信息要按照系统规定的所有指标,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录入。

第十八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是指纳入监测对象或标注风险消除上个月倒推一年的收入。

未消除风险的易返贫致贫户,除新识别时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初始值之外,每年度第四季度动态调整时,都需要采集更新本年度该户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及有关信息,年度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1日至本年度930日。

第十九条市级“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定期数据比对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共享,及时发现返贫致贫风险。

第二十条区县乡村振兴部门对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要反复比对、分析、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数据要及时核准、修改、完善,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针对系统数据,要开展年度全面数据分析,市、区县每年要编制《监测对象数据分析报告》。同时,要围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或单项分析。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份,市级对上年度数据编制《监测对象统计快报》;每年5月份,市、区县要对上年度数据编制《监测对象统计手册》,监测对象较少的区县,可用工作台账代替统计手册。

第二十三条其他部门或单位如需要易返贫致贫户(监测对象)有关数据,可以向乡村振兴部门发函申请;为确保数据安全,数据提取服务时需要签订数据保密协议。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党委、政府对本区县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区县2名、乡镇(街道)2名、村(社区)1名标准,配备专兼职信息员队伍。信息员主要负责易返贫致贫户信息数据采集、比对、审核、录入、更新、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信息员应当具备基本的政治素养,热爱乡村振兴事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能,且能在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信息员应当在“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报备名单,由市乡村振兴局统一实行备案式管理,信息员一旦更换,应当及时更新报备。

信息员应当定期接受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与帮扶工作业务(包括政策文件、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操作等)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要保障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与帮扶工作经费(含信息员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渝防贫APP下载安装二维码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要适时组织开展所有监测对象的“回头看”,结合入户走访、日常驻村帮扶等工作,扎实做好监测对象“回头看”工作,全面了解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巩固情况、到人到户帮扶政策持续落实情况、稳定增收产业培育情况、家庭收支变化情况、后续发展需求情况等,提高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第二十九条把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加强数据质量清洗和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第五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涉农区县(开发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办法


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 7 号)要求,确保对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特制定《重庆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监测预警的对象范围是全市所有农村人口,含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但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保障措施的人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主要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以及媒体反馈曝光、群众信访投诉等渠道发现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线索,经过基层组织核实,经过监测对象识别认定流程,若符合条件则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启动帮扶,若不符合条件则由乡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第四条有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四种发现方式:

(一)农户主动申报。农户对自身的“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情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对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可能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者有明显返贫致贫风险的,主动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线申报),申请书需签字按手印,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核查授权。

(二)干部走访排查。坚持集中排查和网格常态化监测相结合。全年市级至少统一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建立村(社区)干部“吹哨人”机制,由乡镇(街道)组织乡镇(街道)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等实施网格化、常态化监测。对照监测范围,结合群众反映、各级反馈和部门比对预警等线索,及时靶向入户排查。

(三)部门筛查预警。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专项工作组牵头,切实发挥相关行业部门筛查预警作用,依托“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和在线预警,同时将预警线索及时反馈区县核实。

(四)第三方反馈。社会媒体、群众信访、督导暗访组、“12345平台等第三方反馈的农户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风险,及时按照相关识别认定程序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第五条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及问题研判,切实发挥筛查预警作用,定期梳理出相关预警信息通过“重庆防止防贫监测大数据平台”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汇总后及时反馈区县、乡镇(街道)核实。

(一)市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上涉贫舆情,及时将相关舆情信息通报区县和市乡村振兴局。

(二)市教委。负责及时将掌握的农村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失学辍学信息,包括失学辍学人员所属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学校及年级、失学辍学原因等,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掌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情况,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月领取金额、人员类别、联系方式等,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托重庆市农民工统计监测系统实时掌握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相关信息,按月推送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名单至市乡村振兴局。

(五)市住房与城乡建委。负责实时掌握全市农村低收入群体长期居住的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成为CD危房,或经认定的无房户,及时将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数、危房等级、房屋结构、农户类型、联系方式等预警信息反馈至市乡村振兴。

(六)市水利局。负责实时掌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障率等四项饮水安全指标出现问题的农户信息,及时将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供水方式、联系方式等预警信息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

(七)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实时监测自然灾害、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等给农户带来的影响,对照监测对象的认定范围,及时梳理其中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并将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数、风险因素等预警信息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

(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与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及时掌握农村患病人口一次性自付医疗费用1.2 万元(2021年监测范围2倍)及以上对象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数据;适时做好与人社和医保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工作,督促本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协助梳理归类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4种重点慢病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市乡村振兴局。

(九)市医保局。负责适时监测农村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按月梳理未参保人员,并将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未参保原因等预警信息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将农村患病人口一次性自付1.2万元(2021年监测范围2倍)及以上的基础信息,包括患病人员所属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患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名称、医疗类别、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结算时间、住院天数、出院诊断、费用总金额、各项报销金额、自付医疗费用支出等预警信息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及时推送农村人口医疗费用支出相关数据。

(十)市应急局。负责实时监测农户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将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灾害类型、生命和财产损失情况、联系方式等预警信息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

(十一)市残联。负责配合监测农村困难残疾人群体,对照监测对象的认定范围,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信息,包括区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证日期等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

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及时提供可能导致农户返贫致贫的相关预警信息。

第六条对已经发现的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要及时按照“农户申请、入户核实、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联合审核、区县审定”五步流程,开展识别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七条全市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风险等级,在“重庆防止防贫大数据监测平台”中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一级预警,红色。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全市监测对象范围的农户。

(二)二级预警,橙色。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于当年全市监测对象范围1.0-1.5倍之间的,且“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存在风险的家庭。

(三)三级预警,蓝色。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于全市监测对象的监测范围1.0-1.5倍的,但“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不存在风险的农户。

2021年为全市监测对象的监测范围6000元,今后年度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每年调整。

第八条监测预警采用“市级统筹、区县负责、乡镇落实”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市防止返贫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分析研判,乡镇(街道)按月组织核实“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监测预警子系统中的新增监测预警对象,核定风险等级,将入户核实情况录入监测平台,对不符合监测预警对象注明原因,标注“办结”;区县按季度组织开展新增预警监测对象情况核实、原因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和帮扶措施;全市每半年(115日、715日)汇总各区县防止返贫监测预警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监测预警开展情况。

第九条风险监测评估后,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返贫致贫风险点定期推送到相关行业部门;行业部门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

(一)对一级、二级预警对象,通过监测对象的识别认定程序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以“帮扶”为主。主要帮助其理清发展思路、谋划增收项目、解决家庭就业,有效拓宽家庭收入来源。而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导致大额支出或“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存在隐患的家庭,基层乡村振兴部门要重点关注,主动协调民政、卫健等部门,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点对点”精准帮扶。

(二)对三级预警对象,处于监测对象的边缘,以“关注”为主。通过社会帮扶、临时救助、医疗保险等多种政策措施,对这类收入略高于监测对象范围,按照行业部门政策规定的程序,给予及早干预,避免滑入监测对象范围,确保不因政策不落实、工作不落实、责任不落实而产生返贫或新致贫。

第十条坚持“应纳尽纳、应消尽消”的动态监测原则。

(一)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以及媒体反馈曝光、群众信访等多种途径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的,首先及时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录入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的防返贫监测子系统。

(二)对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认定范围的监测预警对象,经过监测对象认定流程识别为监测对象的,再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在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的防返贫监测子系统中自动更新并标注该监测预警对象为“监测对象”。

(三)对不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认定范围的监测预警对象,经过基层核实核准后,在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的监测预警子系统中标注为“一般农户”;同时,对这种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返贫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监测对象”和发展较好的“一般农户”,可从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的防返贫监测子系统中清除,不再定期开展监测预警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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