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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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肖家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肖家府发〔2020〕57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站、办、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特建立《肖家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已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肖家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肖家镇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合川民发〔2019〕149号)以及《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合川民发〔2020〕6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拨付镇财政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专用款项。通过建立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开展好“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统筹把握好政策标准,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

    第三条 通过建立肖家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合川区肖家镇户籍或者实际居住生活在合川区肖家镇辖区内的居民。

    第五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因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为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家庭)。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救助标准由肖家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会同各村(社区)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综合评估基础上,根据《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在确认不会“冒估”的救助数额情况下确认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八条 分级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镇审批,经镇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000元以上按流程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 先行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镇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常规救助: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后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并根据《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备用金专账管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按要求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以备查验。对超范围、超标准给予救助的,不得从区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备用金发放。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各类临时救助申请,按标准足额发放救助金。资金发放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镇财政办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要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镇财政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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