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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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管理制度》的通知

太和府发〔2017 61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为有效防范各类讨薪讨债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2017121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农民工工资支付

专项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人力社保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和《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农工支办〔20177号)以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180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市政府、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农民工劳动成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对镇辖区内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国土、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检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有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理: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一)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
镇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及劳动者投诉请求及材料,经查实后,责令限期整改和支付。

 四、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行政前置程序,属于拒不支付、故意拖欠、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律法规规定以责令支付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责令支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受送达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受送达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记录方式公告送达。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查实后,按程序及时通报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暴力抗拒
检查、执法的;
  (三)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
支付的;
  (四)其他
因拒不支付或故意拖欠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情况的。

七、农民工维权渠道

针对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故意拖欠、不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农民工可依法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小组、信访办等单位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等,并责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及时调解、处理。投诉举报人也可直接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信访办及相应责任部门(单位)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八、投诉人可直接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信访办及相应责任部门(单位)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九、针对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故意拖欠、不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投诉或举报人须提供的材料有:投诉人姓名、身份证件、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明确的投诉对象;真实有效的证据资料。

十、相关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到相应责任部门(单位)或转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领导小组及相应责任部门负责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十一、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或可证实的相关约定为主要依据,结合相关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处理。

十二、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仔细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及时协调解决,并作好记录。对拖欠、拒绝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等问题确实存在的,应督促拖欠方限期解决。

十三、当调解不成,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和检查实际情况,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建立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及日常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企业),由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提请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

(一)有拖欠、拒不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且解决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不及时办理结算,造成拖欠、拒不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未及时解决的;

(四)因拖欠、拒不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仍不履行的;

(六)人民法院已有判决,仍不执行的;

(七)有煽动或组织农民工聚众闹事,以达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其它目的的;

(八)因拖欠、拒不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十五、有关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管理制度由太和镇农民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七、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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