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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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774856013D/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双槐府发〔2020〕2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双槐镇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槐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双槐镇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以及《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合川民发〔2019〕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拨付镇(街道)财政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专用款项。通过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镇(街道)要切实开展好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统筹把握好政策标准,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

第三条  通过建立双槐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具有合川区双槐镇户籍或者实际居住生活在合川区双槐镇内的居民。

第五条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救助标准由双槐镇民政办会同各村(社区)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综合评估基础上,根据《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在确认不会冒估的救助数额情况下确认救助标准。

第七条  双槐镇动用备用金进行救助时,每例救助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下拨乡镇备用金总额。

第四章审批启动程序

第八条  备用金启动。双槐镇民政部门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对急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立即填写《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程序,并根据《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中的救助金测算标准,提出救助建议。

第九条备用金审批。双槐镇民政办应当对双槐镇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及时报合川区民政局业务科室备案后实施。对不予批准启动备用金的,应当告知双槐镇各村(社区),并说明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第十条备用金发放。双槐镇财政所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备用金归还。备用金发放后,双槐镇民政办应指导求助对象填写正式《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按照现有办理流程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将补发相应的

临时救助金,并打入乡镇财政所临时救助备用金账户,将被动用的备用金全额补足。

第十二条  救助时效。双槐镇民政办要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不得以材料不齐或领导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手续,领导特殊原因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汇报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双槐镇政府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镇民政部门要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财政部门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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