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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719X0/2021-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三汇镇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教〔2020461

各中小学,各幼儿园:

现将《重庆市合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201110      

重庆市合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

(二)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按照合川区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基础可适当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相应等级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幼儿园提交的申报材料为: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等级证、餐饮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等。

3.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健康证、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学籍登记信息)、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财务会计资料: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为教职工购买“五险”等相关凭证。

(二)区教委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区教委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六条区财政、区教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区县结合自身财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补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的机制。

(二)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逐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教师职称与工资待遇挂钩。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国培、市培、区县培三级培训中。在条件成熟时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区教委要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和设备设施添置,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捐赠赞助等。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幼儿园普惠性进行复审。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以下行为,由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教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并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办园行为不规范的;

2.财务管理混乱的;

3.违规收费的;

4.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社会反映大的;

7.出现其他违规办园行为的。

第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委综合评估,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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