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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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三汇府发〔2019〕187号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依法厘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8〕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2019〕5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位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镇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政府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改变政府对自治组织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干预式的传统做法,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机制。

二、促进依法自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对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清单”),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镇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规范协助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对政府相关部门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其责任主体是镇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可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合同,开展的工作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工作的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再以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工作评价。未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镇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工作事项,镇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四、加强前后工作衔接

为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前后工作的衔接,根据23号文件及53号文件精神,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事务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40号)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形成了“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以下简称“事务清单”),镇政府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照抓好落实,促进上下清单的对接。

五、健全准入机制

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了“自治清单”“协助清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民政局牵头建立“事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只减不增、凡增必批”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会同机构编制、司法行政、政务服务部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因工作变化、政策变更,变更减少工作量或取消相应工作事务的,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交变更或撤销申请。未经审批同意的,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严格责任落实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及时对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梳理修订政策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夯实监管责任,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顺利施行。由区政务办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6月25日前对有变动的工作事项赓即修订原一次性告知材料,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和公示,对网审平台进行流程再造;对于拟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明确由谁购买、向谁购买以及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在6月30日前将工作事项规范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并将规范情况汇总报送区民政局。各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村(社区)干部业务培训,统一制作“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证明清单”“事务清单”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让群众知晓;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事务清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事务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4.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

5.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6.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自治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2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5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6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四条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1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16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1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1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2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

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依据

主管单位

备注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民政部门


2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协助做好噪声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3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4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部门


5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公安部门


6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公安部门


7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


8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9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部门


10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1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村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居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政法综治

部门


12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
部门


13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工作

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
部门


14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
部门


15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
部门


16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
部门


17

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村(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卫生健康
部门


18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

气象部门


19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民族宗教
部门


20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制止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
部门


21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
部门


22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协助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
部门


23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4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


25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


26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


27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协助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发展订单培训、定向输出。
农民工务工暂住地的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


附件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序号

工作事项类别

具体工作内容

1

行政执法类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2

拆迁拆违类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3

环境整治类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4

城市管理类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5

招商引资类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6

协税护税类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7

生产安全管理类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附件4

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

序号

合川府办发〔201740号文件事项

与渝府办发〔201923号、渝府办发〔201856号发对应情况

备注


有对应事项

无对应事项清理规范意见


事项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内容描述

依据

工作主管部门(镇街)

原文件清理规范意见

事项类别

对应序号

对应事项内容

镇街承担

(√)

取消(√)



1

审批服务类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及变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及变更。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二条(三)款。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

审批服务类

4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申报及变更。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申报及变更。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

审批服务类

5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及变更。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申报及变更。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一条第三款。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4

审批服务类

67

生育服务证办理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初审。

生育服务证办理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初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5

审批服务类

3473

农村不动产登记。

出具农村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初始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渝国土房管办发〔200853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123号。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

审批服务类

3575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不需再出具意见。农村村民修建住宅提出申请的,须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要求的意见)。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35号)第七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

审批服务类

32

农村社员建房用地初审。

对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在农村社员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第二款(6)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8

审批服务类

50

确定上报征地农转非人员。

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审查拟征地农转非人员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是否符合上报条件、公示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签字盖章并上报表册。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5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

村(居)民自治。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落实民主管理;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落实民主决策;村(社区)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1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

村(居)务公开。

在村(社区)公开栏按时公开政务、财务、服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

十二条。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1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22

建立人民调解台账。

制定工作制度,建立、报送人民调解台账,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周期性

242526343536

发展文化教育。提高村(居)民的文化素质。

发展文化教育。提高村(居)民的文化素质。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八款。

区文化旅游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29

劳动力调查、价格调查、企业类调查。

报送劳动力调查、消价、房价、农价和中间消耗调查、采购经理、小微企业等专业统计报表。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合川调查队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0

开展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

报送全面农业统计、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农产量抽样调查等农业统计报表。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合川调查队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1

开展城乡居民收支统计调查工作。

开展城乡居民收支统计调查工作。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合川调查队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2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重大节假日开展法制宣传和民主法治创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第(五)(六)项)。

区司法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3

开展农村人饮工程相关工作。

开展村镇供水相关工作,做好村社所属人饮工程的运行管护和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区水利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5

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2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1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9

避孕药具管理服务。

1.药具统计报表填报;

2.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电话号码等信息;

3.避孕药具发放;

4.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生指导、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等。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渝卫妇幼发﹝201522号)第四条第(四)款。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步核实。

对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扶助对象的初步核实及上报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2

孕优健康检查。

收集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镇(街)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第四条第(一)款。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6

科普活动。

宣传科普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第三条。

区科协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8

代理网上信访。

设立1个网上信访代理点,每个代理点设由村(居)委会干部、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担任的12名信访代理员,有明显的标识和上网设备,公布代理员联系方式,代理信访人在网上提出信访事项和反馈办理情况,收集、反映社情民意等。

《重庆市开展网上信访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信办发〔20153号)。

区信访办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3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5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4

农村社区建设。

健全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扩大农村社区建设参与主体、强化农村社区服务保障功能、完善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体系、开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活动、推进农村社区人居环境整治。

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4号)。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5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26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0

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上墙(栏)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27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2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28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4

组织村民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及流转服务工作,并协助签订合同。

组织村民开展土地承包流转工作,并协助签订合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9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9

病残儿申请医学鉴定情况初审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

《残疾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0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25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定,申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定,申报。

《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基〔201323号)第十条。

区财政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委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1

审批服务类

15

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开展退休人员的接收、动态管理、社会服务,包括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协助事项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2

审批服务类

1479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低保就业补贴等初审。

对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低保就业补贴对象进行初审,收集相关资料并录入系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3

审批服务类

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办。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办。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渝社险发〔201039号)。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4

审批服务类

17

社会保障卡协助发放。

社会保障卡协助发放。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72号)第四条第(二)款。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7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开展“四害”防治活动。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自治事项

2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36

审批服务类

2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助事项。

协助镇(街)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3号)第五条。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37

审批服务类

25

临时救助协助事项。

协助镇(街)做好临时救助的调查、公示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38

审批服务类

2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助事项

协助镇街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查核实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39

审批服务类

4155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

协助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协助镇街对申请情况进行公示。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渝民发〔20183号)。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40

审批服务类

48

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负责公布救助对象及救助款物使用情况;对冬春需救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对因灾倒损农房进行摸底、民主评议、公示等。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118).《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

区应急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21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41

审批服务类

52

廉租房申请对象核实(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廉租房申请对象核实(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合川府发〔20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区住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4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21

开展禁毒宣传、社区戒毒(康复)、吸毒人员网格化动态管控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开展禁毒宣传,协助开展吸毒人员帮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区公安局、各镇街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6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4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6

建立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重大节假日及时做好信息报送。

建立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重大节假日及时做好信息报送。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区林业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21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4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8

违法建设巡查上报。

对区域内违法建筑等情况巡查上报。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0

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4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1

人口家庭信息采集及维护。

1.村(社区)人口信息收集统计填报;                       
2.再生育人员名册统计填报;                    3.人口变动、教育、婚姻变化、出生死亡等变动信息维护;                          4.初婚、现孕、出生、死亡月报表统计填报;                           5.核实检查系统里已录信息的准确性。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3

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4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3

地质灾害防治。

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上报监测记录表、巡查排查核查表。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21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67

日常安全巡查,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和报告。

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结合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2.负责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劝导和制止,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安办〔201710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安办〔2017102号)。

区应急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20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制止和报告。





4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0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七条。

区应急局、各镇街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22

协助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49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7

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对辖区出现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上报公安机关。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区公安局、各镇街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6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5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373924

促进就业。

动态掌握辖区内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 、培训及就业意愿,实时更新人力资源台账;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扶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全区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


协助事项

27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51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新增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助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区民政局


协助事项

25

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52

审批服务类

8

协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协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6号)第四条、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3

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5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4

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申报。

协助镇(街)接收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申报、调查、公示、上报等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第三条。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协助事项

1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54

审批服务类

28

出具收养子女证明。

对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证明事项

2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55

审批服务类

39

住改非证明。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办公经营场所时,须由村(社区)委员会出具住改非的证明文件。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区市场监管局

保留事项

证明事项

5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56

审批服务类

4445

婚育情况证明

为育龄群众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卫办流管发〔2014163号)。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证明事项

7

婚育情况证明。





57

审批服务类

11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协助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宣传动员工作,帮助社区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报销手续;身份审核等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渝府发〔2007113号、渝府发〔200929号。

区税务局、区医保局

保留事项







58

审批服务类

22

未成年人救助、补贴管理。

接收孤儿监护人填报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办理进行入户调查,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59

审批服务类

23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报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及公示结果情况上报。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第六条 。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60

审批服务类、阶段性事务类

246315

退役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1925号)。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渝退役军人事务局发﹝201920号)。

《中共重庆市委编委关于建立健全区县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渝委编委﹝201919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事项







61

审批服务类

29

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直补相关表格填报、调查核实、公示、上报。

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直补相关表格填报、调查核实、公示、上报。

《关于退耕还林工作补助资金直补工作程序的通知》(渝财企〔2006618号)第一条第(一)款。

区林业局

保留事项







62

审批服务类

30

公益林补偿申报、协助调查核实。

公益林补偿申报、协助调查核实。

《关于印发合川<合川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农〔20124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

区林业局

保留事项







63

审批服务类

46

未成年人救助、补贴管理。

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协助申报(不含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关于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合川民发〔201675号)。

《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4104号)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64

审批服务类

60

创业担保贷款协助。

出具享受小额贷款证明。

渝人社发〔2018175号第六条第(一)款。

区人力社保局

归位镇街







65

审批服务类

61

个体工商户小额无息贷款协助申报。

渝人社发〔2018175号第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

归位镇街







66

审批服务类

64

协助镇(街)对林权证办理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协助镇(街)对林权证办理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合川府办发﹝2017175号)第四点第(一)款。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归位镇街







67

审批服务类

65

协助镇(街)对林木采伐证办理初审。

协助镇(街)对林木采伐证办理初审(10立方米以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

区林业局

归位镇街







68

审批服务类

66

水上安全监管。

对自用船进行管理。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区交通局、各镇街

归位镇街







69

审批服务类

68

出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

出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区司法局

归位镇街







7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5

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等。监督管理占用城市道路的食品摊贩,露天焚烧垃圾、树叶、枯草和垃圾堆放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等。协助开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区城管局

保留事项







7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8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

协助镇街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及时采集、更新用工信息。

(渝人社发〔2012121号)附件2《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职责》第三条。(合川府办(2012352号)第四部分第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7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1

协助开展扶贫工作

协助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和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包括贫困户信息采集、更新及信息平台录入;贫困户识别和退出)。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扶办发〔201896号)。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7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3

未成年人救助、补贴管理。

七类(①流浪乞讨;②监护人重病重残陷入困境;③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④监护人服刑、吸毒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⑤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⑥家庭贫困;⑦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儿童。)未成年人摸底排查表信息收集和报送。

《关于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合川民发〔201675号。《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4104号)。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7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5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数据录入,系统维护;

2.走访、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建立本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

3.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号)第三条第(二)款。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7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4

交通安全劝导。

协助劝导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规范化建设及运行指导意见》第一章第二条。

区公安局

保留事项







7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64

协助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

区畜牧兽医中心

保留事项







7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66

协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协助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保险公司

保留事项







7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6869

开展兵役相关工作。

征兵宣传发动;辖区适龄青年网上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民兵组织建设、日常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区人武部

保留事项







7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2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开展日常巡查,协调简单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更新污染源清单。

《关于印发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8142号)。

区生态环境局

保留事项







8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9

法制宣传骨干名册、活动记录表填报。

法制宣传骨干名册、活动记录表填报。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项。

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

归位镇街







8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2

水上安全监管。

对乡镇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区交通局、各镇街

归位镇街







82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6

村(社区)干部离任责任审计。

协助开展村(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83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8

组织义务献血。

组织村(居)民义务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84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1

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对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区统计局、合川调查队

保留事项







85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3

农业生产病虫害防治。

组织群众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减少农业生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86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6

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对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区统计局、合川调查队

保留事项







87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7

人口普查(含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人口普查登记(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是对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力补充)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区统计局、合川调查队

保留事项







88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21

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

开展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申报、创建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及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566号)第二章第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

保留事项







89

审批服务类

10

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出具社区矫正监管地居住证明。

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出具社区矫正监管地居住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区司法局

保留事项







90

审批服务类

33

土地复垦、增减挂钩相关申请资料初审。

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复垦、增减挂钩相关申请资料初审。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保留事项







9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5

精神病患者出入院信息收集、为村社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对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监护人是否享受以奖代补政策进行核查,协助监护人申报以奖代补政策。

《关于做好重庆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71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卫函〔201917号)。

《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9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7

协助镇(街)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测报。

病虫害情况调查,做好各行政区域内主要林种(2-3种)的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区林业局

归位镇街







93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30

综合治理相关报表、表册、台账管理。

禁毒铲毒成员名册/活动记录表填报。


区公安局、各镇街

归位镇街







94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31

辖区企业情况统计表核实填报。

辖区企业情况统计表核实填报。


区统计局、合川调查队、各镇街

归位镇街







95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32

地域现状调查。

协助镇(街)对新开发地域、地名等进行普查。


区民政局、各镇街

归位镇街







9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4

防汛抗旱(收集、传递汛情、旱情)。

防汛抗旱(收集、传递汛情、旱情),负责情况收集、人员的安置转移。


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

保留事项







9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0

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

收集各村(社区)环境卫生、交通出行、生态保护、社会治安、医疗服务、教育读书、干部作风、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区委组织部

保留事项







9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2

开展“爱心超市”拓展服务。

开展“爱心超市”拓展服务。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9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9

开展扶贫互助资金工作。

开展扶贫互助资金工作。《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扶办发〔2018114号“进一步完善资金互助社调整退出办法,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10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2

农经相关统计报表填报。

农业生产统计调查套表(此表分夏收和秋收两大类,又分别要报意向调查表、预计表、实际产量表)填报。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10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4

山坪塘清产核资统计表填报。

山坪塘清产核资统计表填报。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10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8

最美家庭推荐表、平安家庭推荐表、五好文明家庭推荐表填报。

最美家庭推荐表、平安家庭推荐表、五好文明家庭推荐表填报。


区委政法委、区妇联

保留事项







10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1

综合治理相关报表、表册、台账管理。

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查记录册。


区委政法委、各镇街

保留事项







10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3

协助镇(街)做好重点人员(CD类人员)管控工作。


区委政法委、各镇街

保留事项







10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27

开展群团工作。

开展群团服务站建设工作。


团区委

保留事项







10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5

实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建立“爱心妈妈”台账,帮助困境儿童。


区妇联

保留事项







10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3

农经相关统计报表填报。

上报农作物自然灾害统计表。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10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6

计生贫困户名单统计填报。

计生贫困户名单统计填报。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109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22

开展扶贫相关工作。

1.贫困户基本信息;

2.贫困户产业发展调查表;

3.新增帮扶责任人;

4.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5.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未就业表;

6.雨露计划报名统计表;

7.贫困户分户台账;

8.建档贫困户花名册;

9.自然村信息采集表;                        10.贫困户继续帮扶台账;

11.建档贫困户入户调查统计表;

12.建档贫困户继续帮扶台账汇总表;

13.建档贫困户继续帮扶规划表;

14.扶贫对象动态调整。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110

审批服务类

2

“两癌”筛查申报初审。

长期的公益性检查。


区妇联

保留事项







贫困妇女“两癌”患者救助申报初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111

审批服务类

18

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的面积的登记、核实、公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84号)


区农业农村委

保留事项







112

审批服务类

31

征用、占用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申报。

征用、占用林地、林木及附着物(幼龄林、中龄林、近成熟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苗圃地、经济林木(含竹林)等)补偿费申报。


各镇街

保留事项







113

审批服务类

53

出具探亲证明。

出具探亲证明,核实探亲人与港澳亲属在户口登记中不能体现的亲属关系(户籍档案中可以体现的直接由公安派出所出具)。


区公安局

保留事项







114

审批服务类

56

残疾人享受扶助政策申报初审。

残疾人享受扶助政策申报初审(项目性扶助)。


区残联

保留事项







115

审批服务类

67

协助镇(街)对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审批表进行初审。

协助镇(街)对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审批表进行初审。


区残联

归位镇街







11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23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每周集中排查,特殊敏感时期每日排查研判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台帐销号管理,落实“五个一”责任制度,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区信访办(区维稳办)

保留事项







11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47

危房改造核实上报。

危房改造核实上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







11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57

健全群众工作机制。

设置群众工作室,每半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研判社情民意,研究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部署落实群众工作。


区信访工作(群众工作)联席办

保留事项







11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65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考勤。

需要到社区签到、上班。


各镇街

保留事项







120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18

全国扩大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录入改造前和改造后照片,人口信息等基础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







121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20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

开展安静居住小区申报、创建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保留事项







12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5

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贫困群众工作。

春节期间慰问贫困群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统计表协助填报,对春节期间慰问贫困群众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反馈


各镇街

保留事项







12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79

辖区困难职工帮扶。

协助镇(街)收集困难职工名单,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


区总工会

保留事项







12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0

协助辖区企业成立工会。

协助辖区企业成立工会。


区总工会

保留事项







12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4

用水量统计。

典型企业、居民生活用水台帐统计报表。


区水利局

保留事项







12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0

重点信访人员管理。

重点信访人员管理台账填报。


区信访办、各镇街

归位镇街







127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3

开展群团工作。

开展团内统计工作。


团区委

归位镇街







128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4

乡、村公路明细表填报。

乡、村公路明细表填报。


各镇街

归位镇街







12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5

协助镇(街)对重庆市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填报。

协助镇(街)对重庆市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填报。


区文化旅游委

归位镇街







13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96

协助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协助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区科技局

归位镇街







131

审批服务类

19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进行调查核实。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1.对持有特困人员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2.对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教育救助工作进行调查核实。


区教委、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132

审批服务类

37

人口信息系统无相片人员居民身份证受理核查表。

对于18岁以上,人口信息系统无照片的人员申请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村(居)委会对该人人像进行确认。


区公安局

保留事项







133

审批服务类

57

笔电企业用工补贴办理。

笔电企业用工补贴办理。


区人力社保局

归位部门







134

审批服务类

62

对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初审或协助调查。

对三类(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初审或协助调查。


区民政局

归位镇街







135

审批服务类

69

食品流通、保健食品、餐饮服务、摊贩相关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检查与协助。


区市场监管局

归位食药监所







136

审批服务类

70

摊贩备案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

归位食药监所







137

审批服务类

71

餐饮服务许可证检查与协助。


区市场监管局

归位食药监所







138

审批服务类

72

保健食品检查与协助。


区市场监管局

归位食药监所







13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66

协助开展农作物、养殖业、粮油作物等保险参保相关工作。

畜禽类保险统计填报。


区畜牧兽医中心

保留事项







140

审批服务类

1

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区医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保留事项







141

审批服务类

9

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加分照顾申报表初审。

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加分照顾申报表初审。


区卫生健康委

保留事项







142

审批服务类

12

出具老年人健在(生存)证明。

针对在本区居住的外省居民每年到当地社区验证是否健在,由相关社区提供依据。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143

审批服务类

13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出具就业情况证明。

开具失业无业证明,协助事项就业失业证登记。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144

审批服务类

21

未成年人救助、补贴管理。

对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办理进行调查、初审、民主评议、公示、上报。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145

审批服务类

27

补领结婚证出具证明。

补领结婚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146

审批服务类

36

出具死亡证明。

无《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司法行政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鉴定书》、法院宣告死亡等死亡证明,需死亡注销户口的,由村(居)委会核实出具死亡证明后到经户籍地派出所核实后注销户口。


区公安局

保留事项







147

审批服务类

38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时,可由村(社区)委员会出据房屋产权证明。


区市场监管局

保留事项







148

审批服务类

40

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

微型企业四类人群中的返乡农民工证明可由村委员会出具。


区市场监管局

保留事项







149

审批服务类

43

开具姓名系同一个人的证明。

开具姓名系同一个人的证明。


区医保局

保留事项







150

审批服务类

47

医院外死亡需要火化出具死亡证明。

医院外死亡需要火化出具死亡证明。


区民政局

保留事项







151

审批服务类

49

高中生、大中专院校暑假、寒假假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高中生、大中专院校暑假、寒假假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区教委、学校

保留事项







152

审批服务类

51

出具申请公租房人员收入证明。

出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收入证明。


区住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







153

审批服务类

54

出具法律代理人委托证明。

出具法律代理人委托证明。


区法院

保留事项







154

审批服务类

58

出具自愿流产证明。

出具自愿流产证明。


区医保局、医院

归位部门







155

审批服务类

74

出具土葬证明。

出具土葬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取消事项







156

审批服务类

76

开具乡村居民建房情况证明。

开具乡村居民建房情况证明(有无房子,有无第一套房)。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取消事项







157

审批服务类

77

出具办理户口准迁入证明。

出具办理户口准迁入证明。


区公安局

取消事项







158

审批服务类

78

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村(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证明是村(社区)的居民,证明房屋位置等相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取消事项







159

审批服务类

80

出具户口本遗失证明。

出具户口本遗失证明。


区公安局

取消事项







160

审批服务类

81

出具探监证明。

出具探监证明。


区公安局

取消事项







161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36

农村劳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

动态更新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

保留事项







162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05

农村劳动力信息登记表填报。

返乡劳动力人力资源调查表填报。


区人力社保局

取消事项







163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06

返乡农民工花名册填报。


区人力社保局

取消事项







164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07

生态扶贫搬迁。

开会评议并对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进行摸底。


区农业农村委

取消事项







165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08

销售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

销售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


区金融服务中心、保险公司

取消事项







166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109

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

充分就业村(社区)迎检,填报相关报表,报送任务完成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

取消事项







167

事务类-阶段性、临时性、周期性

23

法院文书收发、送达。

法院文书收发、送达。


区法院

保留事项







168

审批服务类

42

残疾人证协助事项。

协助对辖区内残疾人证办理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区残联

保留事项






购买服务


169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1

残疾人专项调查。

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对村(社区)残疾人进行入户调查。


区残联

保留事项






购买服务


170

事务类-面上常态工作类

8598

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的备案、告知和现场指导及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意见书送达。


区市场监管局

保留事项






购买服务



附件5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1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2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3

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

民政部门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民政部门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5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农业部门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7

婚育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9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10

政治考核证明

征兵办公室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合川府办发〔201853
附件6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共3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取消理由

1

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民政部门

证实结婚证、离婚证证件遗失补领结婚证。

可以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2

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3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无法律法规依据。

4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5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

卫生计生部门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无法律法规依据。

6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7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8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9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无法律法规依据

10

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无法律法规依据。

11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

教育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2

无房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3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4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等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5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6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等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无法律法规依据。

17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等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8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等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19

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等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0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等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无法律法规依据。

21

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等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2

老年人健在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等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3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等

办理医保报销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4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5

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等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6

婴儿出生上户证明

公安部门等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7

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公安部门等

办理户口销户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8

入户证明(迁户证明)

公安部门等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29

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公安部门等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30

分户证明

公安部门等

办理户口分户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31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教育部门等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32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教育部门等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33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34

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卫生计生部门等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35

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合川府办发〔201853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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