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三汇府发〔2019〕187号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依法厘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8〕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2019〕5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位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镇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政府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改变政府对自治组织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干预式的传统做法,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机制。
二、促进依法自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对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清单”),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镇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规范协助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对政府相关部门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其责任主体是镇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可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合同,开展的工作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工作的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再以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工作评价。未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镇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工作事项,镇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四、加强前后工作衔接
为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前后工作的衔接,根据23号文件及53号文件精神,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事务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40号)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形成了“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以下简称“事务清单”),镇政府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照抓好落实,促进上下清单的对接。
五、健全准入机制
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了“自治清单”“协助清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民政局牵头建立“事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只减不增、凡增必批”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会同机构编制、司法行政、政务服务部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因工作变化、政策变更,变更减少工作量或取消相应工作事务的,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交变更或撤销申请。未经审批同意的,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严格责任落实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及时对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梳理修订政策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夯实监管责任,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顺利施行。由区政务办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6月25日前对有变动的工作事项赓即修订原一次性告知材料,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和公示,对网审平台进行流程再造;对于拟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明确由谁购买、向谁购买以及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在6月30日前将工作事项规范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并将规范情况汇总报送区民政局。各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村(社区)干部业务培训,统一制作“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证明清单”“事务清单”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让群众知晓;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事务清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事务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4.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
5.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6.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
自治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1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
2 |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
|
3 |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
4 |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
5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6 |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
|
7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8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
|
9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
10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
11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
12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13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14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15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16 |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
|
17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
|
18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19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
20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
21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
22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
|
23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 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备注 |
1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
民政部门 |
|
2 |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
协助做好噪声环境保护工作。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
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
|
3 |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 |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
公安部门 |
|
4 |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
5 |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
公安部门 |
|
6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
7 |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应急管理 |
|
8 |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公安部门 |
|
9 |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
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
10 |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
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11 |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
村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居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政法综治 部门 |
|
12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
卫生健康 |
|
13 |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工作 |
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卫生健康 |
|
14 |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 |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卫生健康 |
|
15 |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
卫生健康 |
|
16 |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卫生健康 |
|
17 |
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
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村(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
卫生健康 |
|
18 |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 |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 |
气象部门 |
|
19 |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
民族宗教 |
|
20 |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制止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应急管理 |
|
21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应急管理 |
|
22 |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协助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应急管理 |
|
23 |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4 |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 |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
政府相关部门 |
|
25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
政府相关部门 |
|
26 |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政府相关部门 |
|
27 |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协助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发展订单培训、定向输出。 |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政府相关部门 |
附件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序号 |
工作事项类别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行政执法类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
2 |
拆迁拆违类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
3 |
环境整治类 |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
4 |
城市管理类 |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
5 |
招商引资类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
6 |
协税护税类 |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
7 |
生产安全管理类 |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附件4
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
附件5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1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备注 |
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2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3 |
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
5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7 |
婚育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9 |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
10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注:合川府办发〔2018〕53号
附件6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共3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1 |
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
民政部门 |
证实结婚证、离婚证证件遗失补领结婚证。 |
可以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 |
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
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3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4 |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5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 |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6 |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7 |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8 |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9 |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0 |
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 |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1 |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 |
教育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2 |
无房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 |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3 |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4 |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等 |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5 |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6 |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等 |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7 |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8 |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9 |
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0 |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1 |
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2 |
老年人健在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3 |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办理医保报销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4 |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5 |
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6 |
婴儿出生上户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7 |
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户口销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8 |
入户证明(迁户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9 |
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0 |
分户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户口分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1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教育部门等 |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2 |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
教育部门等 |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3 |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 |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4 |
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等 |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5 |
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注:合川府办发〔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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