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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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我镇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汇府发〔2015〕177号


各村(居)委会、相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三汇镇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合川区三汇镇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发府201061号)《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区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及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

第二条 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岁,在我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我镇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起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在汇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自申请之日起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在我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三)在我镇离退休的人员。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除外)。

无住房是指: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我镇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镇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我镇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我镇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 申请方式。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汇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到三汇镇公租房申请点(各辖区居委会办公室、下同。)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我镇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我镇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汇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或国有直管公租房租赁凭证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受理,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各申请点应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并由镇政府分别去函户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等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申请点统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公示。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示地点(社区公示栏)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候租库并发放候租通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抽号配租。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候租人抽号配租。

(五)签订合同。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公租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六)公告。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在指定地点及时向社会公开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五条 房源及配租情况说明。

三汇镇公租房共144套,户型、面积略有差别,面积均接近50。由于房源数量有限,三汇镇只进行这一次大规模的抽号配租,如今后遇到有人主动退租、因条件不满足被清退或因申请人不足而空缺出来的房屋,由三汇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配租方法。实行抽号配租的方法。

抽号配租由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组织,通过抽号的方式进行配租。

(一)当申请人数房源数时:

将144套房源的门牌号分别打印在144张纸条上。用印有门牌号的144张纸条和相同大小的空白纸条,使得纸条总数等于申请人数。

(二)当申请人数=房源数时:

将144套房源的门牌号分别打印在144张纸条上。

(三)当申请人数房源数时:

由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出等于申请人数的房源,将安排出的房源门牌号分别打印在纸条上。

请镇纪委、申请人代表、工作人员在抽号现场当众公开验箱、验票,检验合格后,将纸条放入抽票箱中充分摇乱。申请人依次上台在抽票箱中抽票,每人限抽一张,抽票结束后,抽到印有门牌号纸条的申请人,到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登记。

第七条 抽号配租过程接受镇纪委、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号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九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4元//月,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季度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连同6个月的保证金一并缴纳3个月的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十条 房屋管理。

(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 监督、退出与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 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申请、审核、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租住资格。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在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镇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指定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政府指定机构除在承租人继续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租金、不退还保证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公租房小区社会管理,由所在社区负责。

第二十条 公租房后期管理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序列,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房屋安全监管等后续管理工作由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的,或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租的,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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