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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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700X1/2023-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涞滩镇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合川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合川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国家及市级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 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 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 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 号)

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 知(渝府办发〔2019〕110 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129 号)

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 号)

8.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渝民发〔2018〕13 号)

9.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 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 76 号)

11.《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 〔2019〕3 号)

(二)具体措施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 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000 元的 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 5 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20 张以 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5000 元的建设补贴。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标准。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 200 万元,对每个社区养 老服务站补助 20 万元,对每个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 100 万元。

3.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 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 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 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 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 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 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4.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 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给 予适当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 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5.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 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 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 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 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

7.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 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8.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 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 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 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9.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 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 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 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10.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 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 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 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11.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 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 10 个工作 日内批复。

12.凡利用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 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 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14.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 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 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 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 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 案管理。

15.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 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 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 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 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16.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 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 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 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 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 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 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 1 年以上的,5 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 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 有 2 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 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 5 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 5 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 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 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 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17.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 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 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 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 隔和调整方式。

二、区级

(一)政策依据

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川府 发〔2016〕6 号)

2.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 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0〕116 号)

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 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0〕56 号)

4.合川区康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川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运营 服务的扶持办法的通知(合川康养组 发〔2020〕1 号)

5.合川区康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川区康养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的通知(合川康养组发〔2020〕2 号)

(二)具体措施

1.建设补贴。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本级给予以下配套补贴:一是新建的社区养 老服务中心(站),给予 10 万元建设补贴;二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 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 位给予每张 2000 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 5 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 新增床位 20 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00 元的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一是区财政给予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 1 万元运营 补贴;二是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合川籍老人的,按实际入住人数,区财政按每人 每月 100 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不低于政府取得土地的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划拨土 地。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适老化房产相结合的养老综合体,自持养老机构、 老年公寓、康复医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得低于 30%,适老化房产占地面 积不得大于 70%,适老化房产中用于物业、家政、健康服务等自持公共服务设施 面积不得低于计容面积的 5%,土地按差别地价出让,自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不 低于政府土地的综合成本价(含片区基础设施)出让或划拨土地,适老化房产按 不低于片区居住用地市场均价的 60%出让。养老服务设施应提前建设或与适老化 房产同步建设。

4.个税减免:对投资额度 5000 万以上的康养企业,在合川区具体从事养老机 构运营的高管,可有至多 5 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 100%扶持,扶持期为 5 年。

5.子女入学:对投资额度 5000 万以上的康养企业,企业业主及高管子女申请 在合川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辖区内公立学校就读。

6.对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对其不超过 1 亿元 的贷款(不含可销售适老化房产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 期为 3 年。

7.对开展运营且运营管理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的运营机构,分类给予运营补 贴。运营补贴对每个养老服务中心(站)连续支持 5 年,考核合格后每年拨付。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等级考评为优秀的,补贴 6 万元每年;等级考评为合格的, 补贴 5 万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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