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671042789P/2022-000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龙市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9 |
龙市镇文物保护提示
龙市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示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为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意识,防范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特此提示:
一、不得故意损坏珍贵文物,不得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不得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三、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五、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得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七、不得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九、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以上情形的,可向龙市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举报:
龙市镇文物违法举报热线:023-42562176(工作日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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