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人民政府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274P/2021-0003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土地;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合阳城街道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1-09-17 [发文时间] 2022-09-05
[标 题] 宅基地用地标准和申请资格

宅基地用地标准和申请资格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建设用地不超过30㎡、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原则上不超出6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村民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扩建面积应连同原有面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确需建房的。

(二)需要新建住宅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五)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社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六)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以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社,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1000956号

渝公网安备50011702500133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