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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787479886T/2021-00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二郎镇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宅基地用地标准和申请资格

宅基地用地标准和申请资格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建设用地不超过30㎡、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原则上不超出6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村民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扩建面积应连同原有面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确需建房的。

2.需要新建住宅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5.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社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6.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以批准。

1.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户口已迁出本社,不在当地居住的。

4.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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