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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机构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政务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3 |
重庆市合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中介机构入驻大厅的管理办法(修订)
重庆市合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中介机构入驻大厅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中介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合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自愿申请并经审核后入驻大厅,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事业法人、工商个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便民利企、价廉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入驻大厅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大厅工作期间的各类从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与退出
第五条 入驻条件。入驻大厅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资质,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条件;
(二)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执业规则;
(四)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并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熟悉国家及地方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服务事项服务流程;
(七)具有完成相关服务的技术人员,能履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驻程序。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入驻中介机构。
(一)发布公告。根据政务服务工作需要,由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按需发布中介入驻公告。
(二)报名申请。各中介机构按照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布的入驻公告提出入驻申请。
(三)组织评审。成立由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入驻机构临时审查小组,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机构按照类别逐一进行资质审查和入驻条件的核查,根据资质等级、技术能力、收费标准、服务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入驻的中介机构。
(四)公开公示。对拟确定入驻的中介机构公示7天。
(五)签订协议。公示结束后,最终确定入驻的中介机构与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签订《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管理协议》。
(六)费用承担。中介机构负责承担入驻大厅期间的网络、水电、场地使用及维护等费用。
第七条 入驻方式。入驻的中介机构选派工作人员在窗口开展工作。各中介机构工位服从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调配,不得擅自调换、更改。
中介机构入驻时,应仔细检查所在工位设备、桌椅是否完好,并在《物品移交签收单》上签章。使用人应自觉爱护公物,如在使用过程中,本工位办公设备及桌椅异常或损坏,维修费用由该工位中介机构自行承担;若无法维修,应按《物品移交签收单》上所列单价照价赔偿。
中介机构不得再次装潢或更改装修风格,违者强制拆除,并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涉事中介机构全部承担。
第八条 中介机构入驻员工均需经过相关入驻培训后方可上岗,并在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入驻人员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入驻员工如中途辞职或调换,必须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驻大厅开展工作。
第十条 退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管理协议》有效期为3年。所有入驻中介类别每3年定期面向社会组织一次招标,未中标者自动退出大厅。当中介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再进入服务大厅。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相关营业证件的;
(二)恶性竞争、欺骗消费者,违反公平交易、诚信原则的;
(三)私自将工位转交其他中介机构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进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
(五)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
(六)一年内月考核累计2次低于90分的;
(七)年度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中介机构必须遵循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资质、执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事项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是中介机构正式录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等。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七条 入驻中介机构严禁开展以下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五)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报告;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八)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九)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和执业人员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一)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
(二)严格按大厅要求统一着装,并佩戴好工作牌;
(三)资料、物品摆放整齐,保持窗口内外卫生整洁;
(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串岗、聊天、打游戏、炒股、网购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五)严格按照规范化流程开展服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做有损大厅形象的事情,以及散布有损大厅形象的言论;
(六)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员工在工作期间或业余时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伤害或生病,均由中介机构及员工自行负担。个人贵重物品不得存放于大厅内,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员工需统一办理工牌,并于上班期间佩戴。工牌若丢失,须立即向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员工应当规范服务用语。如:“您好!欢迎您光临!我能为您做些什么?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谢谢您!欢迎您下次光临!”等。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考勤制度。由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入驻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
(一)迟到、早退月累计5次视为旷工一日。
(二)临时请假须在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登记,每次不得超过1小时,超出2小时视为2次临时假;临时假月累计5次视为请假一天(以此类推计算请假时间);3小时以上视为请假半天,必须填写假条且按程序审批。
(三)如不能按时上班,必须提前向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请假申请,按程序审批。
(四)工作时间内工位上至少保持1人在岗,工位上无人留守达1小时以上,也无请假记录,当日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制度。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实行“日考勤、月考评、年考核”(考核标准详见下表),满分100分,实行扣分制。分值低于95分的,进行约谈;分值低于90分的,书面通知整改;一年内月考核累计2次低于90分的或年度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启动退出程序。
序号 |
违规违纪扣分事项 |
分值 |
1 |
旷工一日 |
2 |
2 |
连续3个工作日或1个月内累计5个工作日旷工 |
5 |
3 |
迟到、早退 |
1 |
4 |
使用未经允许的设备 |
1 |
5 |
私接电源 |
2 |
6 |
在办公区域吸烟 |
1 |
7 |
随地吐痰、废弃物未按规定地点放置 |
1 |
8 |
在公共空间堆放物品及货物 |
1 |
9 |
受到消费者投诉 |
5 |
10 |
未经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允许,违规张贴、散发、摆置海报、传单等 |
1 |
11 |
经营场地使用扩音设备造势 |
1 |
12 |
毁损破坏大厅装修、公共设施 |
2 |
13 |
恶性竞争、欺骗消费者,违反公平交易、诚信原则 |
3 |
14 |
扰乱大厅内正常办公秩序 |
3 |
15 |
不服从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对区政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
3 |
16 |
私自操作各种电气设备、设施及任意搬离、挪用、窃取、移动紧急照明灯、消防器材 |
5 |
17 |
下班后中介机构未关闭电源,影响消防安全 |
1 |
18 |
携带、置放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爆裂物、恶臭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
5 |
19 |
有意偷窃、损坏本大厅内的一切设施及财物 |
10 |
20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
10 |
21 |
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0 |
22 |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
10 |
23 |
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10 |
24 |
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
10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合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