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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9381807/2022-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 “8•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8·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0日,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合川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合川区应急局牵头,合川区交通局、合川区公安局、合川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合川区纪委监委参加组成的“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8·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DV3131号东风牌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DFH4250A4;发动机号为:K2038895;车辆识别代码为:LGAG4DY31K8040937;车身颜色为红色;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盛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路北部汽车园内4号综合办公楼1-2。

2.车辆号牌:渝DU901号鲁畅达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型号:LCD9400ZZXP;车身颜色为黄色;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40Z39K0LCD354;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盛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康运业公司),登记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路北部汽车园内4号综合办公楼1-2。

3.无号牌三轮车:车架钢印号LWMJ14T98F030507;电动机钢印号:HLD60V1500W601906180843;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渝DV31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U907挂车驾驶员:雷*斌,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无号牌三轮车驾驶员:任*光,男,汉族74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盛康运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65992A;法定代表人:王*强;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路北部汽车园内4号综合办公楼1-2;成立日期:2005年03月10日;营业期限:2005年03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0日7时40分许,雷*斌驾驶渝DV31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U907挂车从四川省武胜县方向往合川区大石场镇方向行驶至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时,其驾驶的汽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任*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尾部发生碰撞,导致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任*光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任*光被送医院急救,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现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沿勘查方向北往合川区大石场镇,南往四川武胜县方向。双向二车道,道路有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此路段限速60km/h。天气: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任*光死亡。

任*光,男,汉族74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177号)认定,渝DV31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U907挂车驾驶员雷*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川区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雷*斌驾驶渝DV31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U907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雷*斌忽视观察,未与同车道内前方同向行驶的任*光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与任*光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雷*斌驾驶汽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约为65km/h,事故路段限速60km/h,以上行为是形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177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盛康运业公司存在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8·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发现其他问题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盛康运业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车辆行驶系(第二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六、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雷*斌,驾驶渝DV31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U907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雷*斌忽视观察,未与同车道内前方同向行驶的任*光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任*光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由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相应处理的单位及责任人员。

盛康运业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道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议由合川区交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合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合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盛康运业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驾驶人每月安全教育,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定期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超速、忽视观察等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合川区国道212线1173KM+500M路段“8·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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