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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9381807/2022-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7•1”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7·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日,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合川区应急局、合川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合川区应急局牵头,合川区交通局、合川区公安局、合川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合川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组成的“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7·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AZ976Z轻型仓栅货车;型号:豪沃牌“ZZ5047CCYF3315E145”型;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ZZ1BACB0HE671488;发动机号:BPC17012852;机动车所有人:柯*,登记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安居场镇杨寿村4组51号。

2. 无号牌步步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机钢印号为:CTQW48V650W202011401664D;车架钢印号为:GR20201181763;机动车所有人:兰*乾。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渝AZ976Z轻型仓栅货车驾驶员:柯*,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无号牌步步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兰*乾,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3.无号牌步步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王*珍,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日6时35分许,柯*驾驶渝AZ976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合川区上什字铜合路往合川区铜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时,与正在此处经人行横道左转的兰*乾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接触,造成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兰*乾、乘坐人王*珍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经“120”医生抢救,因伤势过重,确认兰*乾和王*珍死亡。

(三)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临渡村横一路中段,该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双向八车道,道路中心有隔离绿化带,事故发生地有一条人行横道,干燥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兰*乾、王*珍死亡。

1.兰*乾,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2.王*珍,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148号)认定,渝AZ976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柯*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兰*乾承担同等责任,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王*珍无责。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川区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柯*驾驶渝AZ976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临渡村横一路路段,遇兰*乾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搭载王*珍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车辆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兰*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确认安全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148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本次事故由柯*和兰*乾承担同等责任,柯*驾驶的渝AZ976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事蔬菜销售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7·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兰*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确认安全造成事故发生,导致其本人与王*珍死亡。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依法给予处理的人员。

柯*:驾驶渝AZ976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临渡村横一路路段,遇兰*乾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搭载王*珍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车辆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兰*乾和王*珍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合川区横一路中段路段“7·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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