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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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9381807/2022-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5•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5·21”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21日,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合川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合川区应急局牵头,合川区交通局、合川区公安局、合川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合川区纪委监委参加组成的“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5·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BF1659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蓝色,车辆识别代号:LGAWOBA35A4051869;发动机号:J1FD3A00278;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浅水龙第四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桃花财政所底楼门面。

2. 车辆号牌:渝C5B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XYPCKL0190034733;发动机号:9F015452;机动车所有人:邓*,登记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6组11号。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渝BF1659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全,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持“B2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渝C5B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龙*强,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持有“E”机动车驾驶证,当前状态为吊销。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浅水龙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9829706Y;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桃花财政所底楼门面;成立日期:2016年04月29日;营业期限:2002年07月18日至永久;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法定代表人:方*平。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1日下午,龙*强驾驶渝C5B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由青龙沟方向往姚家沟方向行驶,17时01分许,当车行驶至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时,与姚家沟方向往青龙沟方向,由周*全驾驶的渝BF1659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龙*强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龙*强被送往医院急救,于2021年5月23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姚家沟方向,北往青龙沟方向,该道路全宽4.24米,道路无标志标牌,水泥路面,路面完整,干燥,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小雨,视线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龙*强死亡。

龙*强,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117号)认定,渝BF1659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全与渝C5B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龙*强承担同等责任。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川区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龙*强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渝C5B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与来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周*全驾驶渝BF1659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位于来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117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浅水龙第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平因病已去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公司已不存在。浅水龙第四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无法查明。同时,本次事故由龙*强和周*全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5·2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龙*强: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渝C5B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与来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依法给予处理的人员。

周*全:驾驶渝BF1659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与来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龙*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合川区土场镇青姚路菜园村2组姚家沟路段“5·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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