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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9381807/2022-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4•1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4·1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13日,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合川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合川区应急局牵头,合川区交通局、合川区公安局、合川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合川区监委参加组成的“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4·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川A1L65U;车辆类型:“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架号:LFNA4LJA7LAN97186;发动机号:A2D20005867;车身颜色:红色;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成都泰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物流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渡口路1号附101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川A1L65U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华,男,身份证号:510902*******11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子乡石庙村三组;持“A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行人:韦*学,男,身份证号码:510226*******51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兴坝村2组13号。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泰泓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8GEB433;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狮子村4组52号附697号;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6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06日至永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货运代理;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矿产品(不含限制类)、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钟*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13日下午,杨*华驾驶川A1L65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二郎镇方向往燕窝镇方向行驶。16时23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川A1L65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韦*学发生碰撞,造成韦*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韦*学后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现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该路段西南方向往燕窝镇方向,东北方向往二郎镇方向。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全宽8米,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黄色虚线;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无障碍物。天气: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韦*学死亡。

韦*学,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075号)认定,川A1L65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韦*学承担次要责任。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川区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杨*华驾驶川A1L65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临危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韦*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注意安全,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075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泰泓物流公司存在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同时,本次事故调查中虽然发现泰泓物流公司存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也不能认定泰泓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4·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发现其他问题

(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规范。

泰泓物流公司未对公司属于营运车辆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流于形式,存在只收取挂靠费,不管车辆营运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泰泓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兰、实际负责人宋*德、安全员刘军均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六、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杨*华,驾驶驾驶川A1L65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临危操作不当,致使川A1L65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横穿公路的行人韦*学发生碰撞,造成韦*学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由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相应处理的单位及责任人员。

泰泓物流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等问题。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议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成都市青白江区交通运输局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成都市青白江区交通运输局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泰泓物流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忽视行车安全、忽视观察等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合川区省道538线37KM+950M路段“4·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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