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三批)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三批)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1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2号 |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凉亭子社区卫生服务站投诉举报案 |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凉亭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
125003824505768597 |
陈超 |
1.收取并滞留医保卡违规进行医保基金结算;2.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处方;3.串换项目;4.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2.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74004.10元,处罚款74004.10元(1倍),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1883.90元; 3.暂停6个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3 |
||
2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3号 |
合川张国放中医诊所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合川张国放中医诊所 |
9250117MA61QAQ895 |
陈超 |
1部分医保处方缺失;2.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755.30元(不处罚款),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832.76元,处罚款832.76元(1倍)。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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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4号 |
合川区陈新春中医诊所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案 |
合川区陈新春中医诊所 |
9250117MAABYQ1B8Q |
陈新春 |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971.26元,处罚款971.26元(1倍)。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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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5号 |
合川区张兴建瑞康中医诊所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案 |
合川区张兴建瑞康中医诊所 |
9250117MAAC7A941L |
张兴建 |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46.00元(不处罚款),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775.07元,处罚款1775.07元(1倍)。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