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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MB1510424T/2023-0002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卫生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医保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3-08-04 [发文时间] 2023-08-04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重庆合川康骨医院有限公司)

合川处理字〔2023〕第005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重庆合川康骨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91500117691239941K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西路307号

(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唐怀如

机关于20230509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现场核查,发现你 (单位) 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重复收费;2.串换项目。

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许可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手术室盘存表、医疗器械植入物使用登记表、中医治疗项目操作流程表、现场检查笔录、住院病人身份核查、相关人员约谈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单位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不大。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9321.5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35202.80元,职工医保基金4118.70元),处罚款47185.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          

户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账    号:职工医保基金账户470102029000197827     

居民医保基金账户470102029000905088    

相应的罚款到医保局318室开票并缴到相应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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