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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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重庆合川花滩医院)

日期:2023-08-04

合川处理字〔2023〕第004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91500117MA5U499QXC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花滩大道78号

(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范志宣

机关于20230425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现场核查,发现你 (单位) 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重复收费;2.将不属于基本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医保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结算

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院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许可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部分住院病人病历复印件、耗材盘存表及相关票据、现场检查笔录、住院病人身份核查、相关人员约谈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单位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不大。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6147.61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2282.18元,职工医保基金3865.43),处罚款19377.1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账    号:职工医保基金账户470102029000197827     

居民医保基金账户470102029000905088    

相应的罚款到医保局318室开票并缴到相应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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