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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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4号

合川区永瑞堂中医诊所

执业医师不在岗进行医保结算、串换药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0667.09元,处1倍罚款10667.09元;

3.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账基金425.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5号

合川区民济堂诊所

执业医师不在岗进行医保结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348.19元,处1倍罚款348.19元;

3.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账基金38.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6号

合川区红瑞乐邦鱼市药店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7529.15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7号

合川王天富诊所

串换药品、传输对照错误、未核验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1034.39元,处1倍罚款11034.39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8号

合川区蒋定益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5680.56元,处1倍罚款5680.56元;

3.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账基金374.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9

合川江跃辉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875.86元,处1倍罚款2875.86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1号

合川区石旭光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57.16元,处1倍罚款657.16元;

3.责令退回职工要个人账户169.4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2

合川文旭光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467.70元,处1倍罚款467.7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3号

重庆市合川区永瑞堂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339.77元,处1倍罚款2339.77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14

合川吉兆为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817.18元,处1倍罚款2817.18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15

合川区潘开孝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750.31元,处1倍罚款6750.31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16

合川贺大学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5414.19元,处1倍罚款5414.19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17

合川陈小平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78.40元,处1倍罚款278.4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18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凉亭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20.14元,处1倍罚款620.14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19

合川区永春堂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466.43元,处1倍罚款2466.43元,

3.退回职工个人账户218.81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合川处理字〔2024〕第020

合川陈文品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0839.36元,处1倍罚款10839.36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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