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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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3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1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497887.38元(其中居民医保332771.39元、职工医保165115.99元),处1倍罚款497887.38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2.09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2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东津沱高阳社区卫生服务站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02.40元,处1倍罚款602.40元,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17.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2.09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3

合川何敬杰诊所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329.33元,处1倍罚款329.33元,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8.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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