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MB1510424T/2023-000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5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2号 |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凉亭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
1.收取并滞留医保卡违规进行医保基金结算;2.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处方;3.串换项目;4.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2.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74004.10元,处罚款74004.10元(1倍),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1883.90元; 3.暂停6个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3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3号 |
合川张国放中医诊所 |
1部分医保处方缺失;2.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755.30元(不处罚款),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832.76元,处罚款832.76元(1倍)。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3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4号 |
合川区陈新春中医诊所 |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971.26元,处罚款971.26元(1倍)。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6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5号 |
合川区张兴建瑞康中医诊所 |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46.00元(不处罚款),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775.07元,处罚款1775.07元(1倍)。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