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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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4857/2023-00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07号

合川陈小平中医诊所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案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63.79元,处罚款金3775.89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08.23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08号

重庆合川道合肛肠中医院

无资质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出具报告并进行医保结算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6722.73元,处罚款金46722.73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08.23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09号

合川区陈先国惠民诊所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424.82元,处罚款金5681.47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08.23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0号

合川胡建仁爱中医诊所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损失3629.17元,处罚款金2964.17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08.23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3〕第011号

合川王高魁海莱诊所

1.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2.未按规定保管处方;

3.串换项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规定保管处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项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损失;

3.退回已支付的居民医保诊统筹基金40320.12元,处罚款金40320.12元;

4.暂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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