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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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返合人员职业病防治告知书

日期:2024-02-07

致返合人员职业病防治告知书

亲爱的广大务工返合人员: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合川区卫生健康委谨向您和家人致以诚挚问候,欢迎您们回家!

预防职业病,关系你我他,幸福千万家!为了您和家人健康,外出创业、务工一定要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做好职业健康保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您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您的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九)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有权知道工作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信息。

(十)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一)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您的义务。

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希望您认真阅读本封告知书,在工作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远离职业伤害,实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归来!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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