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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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573M/2024-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2024年3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公共

卫生

2024年3月6日

合卫公罚〔2024〕2号

杨云琼

2024年1月12日,杨云琼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10张毛巾存放在店内木柜里,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B.3.2“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消毒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

卫生

2024年3月6日

合卫公罚〔2024〕8号

盛泽芳

2024年1月12日,盛泽芳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20张毛巾折叠存放在店内洗头床旁的柜架上,该柜架无柜门,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

卫生

2024年3月6日

合卫公罚〔2024〕14号

陈艳

2024年1月17日,陈艳将30张毛巾折叠码放在店内一木柜架上,该柜架无柜门,且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 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公共

卫生

2024年3月6日

合卫公罚〔2024〕15号

合川区三汇镇超凡理发店

2024年1月17日,合川区三汇镇超凡理发店将40张毛巾折叠码放在店内一木柜架上,该柜架无柜门,且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 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医疗

卫生

20240304

合卫医罚〔2024〕4号

莫素芬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药品和器械;3、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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