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573M/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1 |
2024年3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公共 卫生 |
2024年3月6日 |
合卫公罚〔2024〕2号 |
杨云琼 |
2024年1月12日,杨云琼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10张毛巾存放在店内木柜里,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B.3.2“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消毒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 卫生 |
2024年3月6日 |
合卫公罚〔2024〕8号 |
盛泽芳 |
2024年1月12日,盛泽芳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20张毛巾折叠存放在店内洗头床旁的柜架上,该柜架无柜门,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 卫生 |
2024年3月6日 |
合卫公罚〔2024〕14号 |
陈艳 |
2024年1月17日,陈艳将30张毛巾折叠码放在店内一木柜架上,该柜架无柜门,且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 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 卫生 |
2024年3月6日 |
合卫公罚〔2024〕15号 |
合川区三汇镇超凡理发店 |
2024年1月17日,合川区三汇镇超凡理发店将40张毛巾折叠码放在店内一木柜架上,该柜架无柜门,且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 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医疗 卫生 |
20240304 |
合卫医罚〔2024〕4号 |
莫素芬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药品和器械;3、罚款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