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573M/2024-000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6 |
2024年2月23日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公共卫生 |
2024年2月21日 |
合卫公罚〔2024〕1号 |
杨小红 |
2024年1月11日,杨小红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50张毛巾存放在店内木柜里,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B.3.2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消毒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卫生 |
2024年2月21日 |
合卫公罚〔2024〕3号 |
苏开彬 |
2024年1月9日,苏开彬将毛巾折叠码放在店内的洗头床右侧置物架上,毛巾四周无遮挡,且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 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卫生 |
2024年2月21日 |
合卫公罚〔2024〕4号 |
秦辉梅 |
2024年1月10日,秦辉梅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20张毛巾折叠存放在店内一木柜里,该木柜无柜门,毛巾无外包装,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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