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信息公开>事项办理>行政强制

[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5495/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重庆市合川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强制)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办理数量 备注
1 合川区文化旅游委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行为,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市级、区县级 0
2 合川区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和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0
3 合川区文化旅游委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级、区县级 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