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382MB1600980U/2021-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1〕30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经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73960元、73960元、33370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33860元、29080元、2736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21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10%的比例,同步调整我市2021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后,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884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007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92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14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45元。

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64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61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159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3。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5。

(九)调整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181日起执行。

三、经费渠道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政策要求予以下达。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2重庆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3.重庆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4重庆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5重庆市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重庆市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doc
重庆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表.doc
重庆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doc
重庆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doc
重庆市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