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生态环境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1-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通告 (已废止)

为创建重庆市和全国环保模范城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规划要求,我区决定对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排放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合川区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地址或单位地址在合川区内)的在用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的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区外转入合川区的在用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二、检测方法及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以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50/344-2010)、《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 50/345-2010)规定的限值;若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

(一)非免检车型注册登记;

(二)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三)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

(四)因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他车辆。

三、核发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机构资质

排气检测由取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认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资质委托并依法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实施。目前,我区符合检测条件的机构为重庆市合川区星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五、收费标准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责任及要求

为了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测机构只能负责对在用机动车的检测,提供法定数据,不得经营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业务,做到“检、治”分离。同时,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检测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并主动接受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强化管理,共同做好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检测实施时间

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