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34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34号
被处罚个人:徐少全
身份证号码:510226********46193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组**号
徐少全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2月21日对你开办的肉牛养殖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3组开办了肉牛养殖项目,该项目养殖有肉牛34头,建设有蓄粪池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发现蓄粪池容积较小,蓄粪池内水位较高,设置有1根塑料软管从蓄粪池通向附近山坡,中途有堵塞破损,导致粪污从破损处溢流进入下方水沟,污染水体。你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21日在徐少全肉牛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2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证据1-4说明该肉牛养殖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为。
5.徐少全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徐少全。
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个人,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两年内受处罚次数作为首要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0.2万元,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