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33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0334720T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唐家村6社
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2月5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唐家村6社开办了生猪养殖项目,该项目设计年存栏生猪2480头,年出栏生猪4960头,建设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冲洗圈舍,圈舍旁粪污收集管道堵塞,粪污从收集井中溢流至沼气池旁水沟内,然后流入下方莲花石溪支流。你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5日在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2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养殖场沼液消纳协议》。
7.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证据1-7说明该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
8.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9.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及你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