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09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29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均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32493870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
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月2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开办了页岩砖生产项目,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检查时未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页岩矿区露天堆存有钻井岩屑511.18吨,分为2处,1处30立方米,1处300立方米,均未进行覆盖,场地未硬化。你公司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月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矿区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1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2年3月15日《钻井废弃物处置利用合同》。
6.2022年4月12日《钻井岩屑处置合同》。
6.2022年《合川001-88井岩屑转运台账》。
7.2022年《钻井废弃物转运联单》。
8.2024年2月4日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行为。
9.2024年1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1月3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1月2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矿区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12.2024年1月30日在固废储存仓库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13.2024年1月30日《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钻井岩屑进厂明细表》。
证据9-13证明违法行为已整改,处置费用7.878万元,不足10万元。
14.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5.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4、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裁量等级为3,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从轻、减轻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作为首要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13.0667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叁万零陆佰陆拾柒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