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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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7845/2022-000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结果查询、公示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发布日期 ] 2022-04-01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表(2022年第一季度)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办理数量 备注
1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6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附件序号26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4
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0
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渔业养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科学放养、保护水质的原则。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渔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养殖证由水域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条款内容:禁止采用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   禁止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区县级 0
5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条款内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级 0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县核发C、D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区县级 0
7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县核发A、B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区县级 0
8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县核发:栽培种)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九十三条:条款内容: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区县级 0
9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县初审:母种和原种)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九十三条:条款内容: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区县级 0
10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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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省内)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区县级 0
1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13
拖拉机安全检验

拖拉机安全检验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八条条款内容: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区县级 0
1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1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1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1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恢复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1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事项更正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1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2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2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项: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 0
2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人工授精站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级 0
2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级 0
24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蚕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条款号:第十八条:条款内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县级 0
25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办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级 0
26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36号)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区县级 0
27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县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区县级 0
28 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36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区县级 0
29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条款号:第十八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四十二条:条款内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区县级 0
30 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县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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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人工繁育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县级 0
3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09号)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31项:条款内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区县级 0
33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3
34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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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出省)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区县级 0
36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04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007年《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2016年《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2016年《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②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③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2007年《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2016年《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区县级 0
37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区县级 0
38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区县级 0
39 水产原种场和水产苗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水产原种场和水产苗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第三款:条款内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46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35号条款号:附件序号27条款内容:“水产原种、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处理决定:除跨区域生产活动外,其余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21〕7号条款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33项条款内容: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区县级 0
4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入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4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04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级 0
4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出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4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换领牌证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5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更正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5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抵押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76条: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区县级 0
52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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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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