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42R/2022-003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载体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0-05-13 | [发文时间] | 2022-11-28 |
[标 题] | 合川区康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川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运营服务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
合川康养组发〔2020〕1号
合川区康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合川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运营服务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制定《合川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运营服务的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川区康养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3日
合川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运营服务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合川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提高运营实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等要求,结合合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川区举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镇养老服务中心。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建公营”等运营模式。
第四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原则上所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由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
第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在提供人文关怀、健康体检、数据采集、信息资讯、紧急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功能定位,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服务。
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养老服务功能和用途;社会机构自建或租赁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需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对运营效果较差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镇街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并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监督管理与考评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进行运营评估。运营机构需按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调查。
第九条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的考评标准参照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50/T76-2017)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的扶持方式分为运营补贴、租金补贴:
(一)运营补贴
对开展运营且运营管理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的运营机构,分类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对每个养老服务中心(站)连续支持5年,考核合格后每年拨付。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等级考评为优秀的,补贴6万元/年。
2. 等级考评为合格的,补贴5万元/年。
(二)租金补贴
对开展运营且运营管理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的运营机构,分类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对每个养老服务中心(站)连续支持5年,考核合格后每年拨付。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利用区管非经营性国有闲置资产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无偿向运营机构提供;利用区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低偿向运营机构提供并由区财政进行全额租金补贴。
2. 对租用社会资产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限额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高标准为:主城3个街道办事处补贴15元/平米/月,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个;其余27个镇街补贴5元/平米/月,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个。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土地、财政及投融资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川府发〔2016〕6号)框架内拟定,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部分内容进行了增补修订,原实施意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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