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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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442R/2023-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编码

11500382009325442R450061100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382009325442R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合川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咨询方式

电话:023-85183735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26号)

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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