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442R/2023-000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1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编码 | 11500382009325442R450061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382009325442R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合川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23-85183735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6号) | 第五十一条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令第66号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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